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雾霾天气也越来越多,不仅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也影响人们的日常工作;同时,由于烟花爆竹而引发的火灾、人身伤亡也逐年增加。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市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长清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对《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qjfb2018@163.com,邮件主题标明“公告修改意见”;
2、通过固定电话0531-85086621(工作日9:00-17:00拨打);
3、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7288号,邮政编码250300。
长清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月5日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文昌街道办事处、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平安街道办事处三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据环保、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四、上述禁燃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管理有关事项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获得许可的,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长清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领导小组
2023年1月1日
关于《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的
起草说明
一、《公告》起草背景
燃放烟花爆竹对我区公共安全和空气质量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突显,近年来实施禁鞭的城市不断增加。近年来,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案件有所抬头,安全隐患突出。据环保部门检测,在春节、元宵、清明等燃放烟花爆竹的节日,我区部分街镇空气质量大幅下降。
为给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环境,2017年,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已实行五年,现已失效。为进一步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区公安分局结合我区实际,牵头起草了《公告》初稿。
二、制定《公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出台《公告》目的
烟花爆竹有害气体容易引起呼吸系统疾病,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同时,烟花爆竹燃放后的碎片、残留物也影响城市的市容环境。烟花爆竹易引起火灾和伤人事故。特别是城区,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烟花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我区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切实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
四、采取措施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完成后,先后征求了区林业和园林绿化局、区应急局、区消防大队、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教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各街镇和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形成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的汇报内容,最终于2023年1月13日经区政府常务会会签通过执行。
五、《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共分六部分。
一是禁放区域划定。明确文昌、平安、崮云湖三个街道为禁放区。
二是明确除以上禁放区外,其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10)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是明确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据环保、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四)是明确禁放区域内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述禁燃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管理有关事项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是明确特殊情况下的许可程序。
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获得许可的,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六)是明确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12日。
六、违反《公告》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