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重新公布济南市长清区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区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收费行为,加强托育机构收费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发〔2022〕15号)等有关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与区教体局、区卫健局联合起草了《关于重新公布济南市长清区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6月27日前反馈至长清区发展和改革局。
通讯地址: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617号区政府办公楼5楼B-5-30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7225058;
电子邮箱:cqfgw@jn.shandong.cn;
济南市长清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12日
关于重新公布济南市长清区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发〔2022〕1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区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经调查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
我区辖区内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且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的托育机构。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规则
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包括: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托育费。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托育费以“元/人·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托育机构为住宿婴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住宿费以“元/人·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1.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元/人·天”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其中,伙食费要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托育机构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代收费是指托育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婴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家长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托育费一并收取,严禁扩大范围、自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需征求家长意见后确定并公示执行。
三、托育费收费标准
(一)非普惠性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收费标准见下表:
托育机构类型 | 托育费最高收费标准(全日托) |
托大班 | 托小班 | 乳儿班 |
| 公办托育机构(含公办幼儿园托班) | 900元/月 | 1200元/月 | 2000元/月 |
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 | 开展普惠性托育服的民办幼儿园托班 | 1300元/月 | 1600元/月 | 2400元/月 |
其他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 | 1600元/月 | 1800元/月 | 2600元/月 |
备注:
1.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规定,托大班招收24-36个月婴幼儿,班额在20人以下;托小班招收12-24个月婴幼儿,班额15人以下;乳儿班招收6-12个月婴幼儿,班额在10人以下。
2.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以托育机构按小时折算的全日托托育费为基准,在不超过20%的上浮范围内收取,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四、退费规定
(一)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停园停托的,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按停园停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托育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因寒暑假等原因停园停托的,应当按停园停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托育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三)婴幼儿因故未入园入托的,非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的退费政策由托育机构和家长双方协商确定,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费退费执行以下规定:
1.未办理退园退托手续的。婴幼儿整月未入园入托的,根据婴幼儿考勤情况,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8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鼓励托育机构在以上退费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运营情况提高退费比例。婴幼儿入园入托前,托育机构应与家长以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确定具体退费比例。未签订合同协议的,一律按未入园入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
2.办理退园退托手续的,托育费按未入园入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
五、退费规定
(一)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政策等相关内容。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婴幼儿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二)托育服务实施的收费,托育机构应与家长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托育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济南市长清区发展和改革局、济南市长清区教育和体育局、济南市长清区卫生健康局依职责解释。
《关于重新公布济南市长清区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政策背景
随着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深入实施,社会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长清区托育服务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服务形式日益多元。在此背景下,亟需通过明确的政策进行规范和引导。同时,国家及省、市层面近年来密集出台了关于促进托育服务发展和规范收费管理的政策文件,要求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回应社会关切,优化生育政策环境,促进全区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原有的托育收费管理政策进行梳理、细化和重新公布。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
2.《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发〔2022〕15号)。
3.《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三、政策出台目的
1.规范收费行为:明确托育服务收费的项目构成(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计费单位、收取方式、公示要求等,防止乱收费、捆绑收费、超标准收费等问题。
2.保障合法权益:通过建立清晰、合理的退费机制(特别是因不可抗力、停园及婴幼儿未入园等情况),保障婴幼儿家长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财产权。
3.促进普惠发展:对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并分机构类型和班型(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设定不同的最高收费标准,引导发展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4.维护市场秩序:明确非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对所有类型机构的收费公示、合同签订、禁止行为等提出统一要求,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重要举措
1.明确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长清区辖区内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并已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的托育机构。
2.细化收费项目与规则:
严格区分托育费(核心服务费)、住宿费(如提供)、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接送费、延时托管费,自愿选择)和代收费(床上用品、医保、保险费,代收代付)。
3.实行分类定价管理:
非普惠性托育机构: 托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构自主制定。
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 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