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长清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报告》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强化农林开发活动监督管理、落实政府法律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编制了《济南市长清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报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8月30日前反馈至区城乡水务局。
通讯地址: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200号
联系电话:0531-87222411
电子邮箱:cqqsw@jn.shandong.cn
济南市长清区城乡水务局
2025年7月30日
起草说明
一、规划背景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2022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要求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底数,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基础上,统筹考虑各地资源环境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这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落实差别化保护治理措施。2024年1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要求明确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各县行政区在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划定和公告工作。2024年2月4日,《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水保函字〔2024〕3号),明确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开垦坡度,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按照《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划定工作。
二、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第二次修正);
(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9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相关政策文件
(1)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办水保〔2024〕2号);
(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水保函字〔2024〕3号);
(4)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号);
(5)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6)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3〕1号);
3、相关规划文件
(1)《济南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
(2)《济南市“十四五”水土保持规划》(济政办字〔2022〕8号);
(3)《济南市长清区水土保持规划(2023~2035年)》
三、规划编制目的
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开垦坡度以上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是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三类水土保持重点区域之一,其划定工作对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强化农林开发活动监督管理、落实政府法律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四、重要举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2、根据《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控制规模、合理布局,并采取保护林下植被、蓄水保土等措施。
3、根据《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垦种的土地,应当依法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4、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 号),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严禁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耕地保护、生态建设相关政策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6、依照《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期限,逐步退耕,因地制宜种植公益林、经济林,实施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综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