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长清区农村供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区农村供水价格,促进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和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722号)等规定,经过成本调查,结合我区供水实际,起草了《长清区农村供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0月30日前反馈至区发展改革局。
通讯地址: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617号区政府办公楼5楼B-5-30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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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长清区农村供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长清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30日
长清区农村供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区农村供水价格,促进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和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722号)等规定,经过成本调查,结合我区供水实际,起草了《长清区农村供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供水类型及水价结构
供水类型分为居民、非居民、特种用水三类。到户水价由基本水价、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构成。
二、成本调查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及文件规定,我们组织开展了农村供水价格定价成本调查,通过对2021至2023年度三个年度农村供水价格的成本调查,单位供水成本为2.14元。经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进行测算,污水处理费单位征收成本为0.86元。
三、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居民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为1.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具备污水处理条件的镇(办事处)村。
四、供水价格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
1.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区农村居民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月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立方米。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村(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认定。
2、阶梯水量及水价
居民用户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80立方米以内(含),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2.90元(基本水价1.87元、水资源税0.18元、污水处理费0.85元);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80-360立方米(含),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3.83元(基本水价2.80元、水资源税0.18元、污水处理费0.85元);第三阶梯用水量360立方米以上,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4.77元(基本水价3.74元、水资源税0.18元、污水处理费0.85元)。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
1、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不执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3.36元(基本水价2.33元、水资源税0.18元、污水处理费0.85元)。
2、其他非居民用水,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5.40元(基本水价2.40元、水资源税1.80元、污水处理费1.20元)。
3、其他非居民用水执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凡城乡一体化公共管网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外,还应缴纳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费,加价标准为: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含)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至30%(含)部分按照水价的2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倍缴纳。
(三)特种用水
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1元(基本水价8.0元、水资源税1.8元、污水处理费1.2元)。
五、相关配套政策及要求
(一)为照顾困难居民家庭,对我区农村低保、特困等民政保障对象,基本水价每立方米降低0.2元,即一二三阶梯到户水价分别为2.70元/立方米、3.63元/立方米和4.57元/立方米。
(二)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转供水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仍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三)对于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镇(办事处)村不征收污水处理费,终端水价进行相应核减(详见附件)。
(四)供水企业对户表居民用户要严格执行阶梯水价,做好抄表衔接工作,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告知服务,定期发布水质监测及居民用水情况,指导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各供水单位要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长清区农村供水价格表
附件
长清区农村供水价格表 |
单位:元/立方米 |
供水类型 | 阶梯分类 | 户年用水量 | 到户水价 | 其中 |
基本水价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
居民生活 用水 | 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镇(办事处)村 | 第一阶梯 | 0-180(含) | 2.05 | 1.87 | 0.18 |
|
第二阶梯 | 180-360(含) | 2.98 | 2.80 |
第三阶梯 | 360以上 | 3.92 | 3.74 |
已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镇(办事处)村 | 第一阶梯 | 0-180(含) | 2.90 | 1.87 | 0.85
|
第二阶梯 | 180-360(含) | 3.83 | 2.80 |
第三阶梯 | 360以上 | 4.77 | 3.74 |
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 用户 | 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镇(办事处)村 | 不执行阶梯 水价 |
| 2.51 | 2.33 | 0.18 |
|
已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镇(办事处)村 | 3.36 | 2.33 | 0.85
|
非居民用水 | 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镇(办事处)村 | 4.20 | 2.40 | 1.80 |
|
已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镇(办事处)村 | 5.40 | 2.40 | 1.20
|
特种用水 | 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镇村 | 9.80 | 8.00 | 1.80 |
|
已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镇(办事处)村 | 11.00 | 8.00 | 1.20 |
备注:
1、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范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托育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场所生活用水,上述各类用水根据其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
3、非居民用水范围:工业、建筑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非居民用水等。
4、特种用水范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特种用水由水政行政主管按照相关规定认定。
《长清区农村供水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政策背景
农村供水保障是重大民生工程,农村饮水安全事关民生福祉,建立健全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规范供水价格管理十分必要。《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规定“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供水实行政府定价,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722号)规定“凡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具备污水处理条件的乡镇村,应开征污水处理费”。为贯彻落实上级要求,我区对农村公共供水开展了全口径成本监审,并广泛调研周边区县供水价格情况,形成了符合长清实际的农村供水定价方案,旨在以价格杠杆促进农村供水良性运行,提高农村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5.《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
6.《山东省定价目录》
7.《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8.《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三、成本调查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及文件规定,我们组织开展了农村供水价格定价成本调查,通过对三个年度农村供水价格的成本调查,单位供水成本为2.14元。经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进行测算,污水处理费单位征收成本为0.86元。
四、主要内容
(一)供水类型及水价结构
供水类型分为居民、非居民、特种用水三类。到户水价由基本水价、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构成。
(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经价格调查,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居民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为1.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具备污水处理条件的镇(办事处)村。
(三)供水价格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
(1)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区农村居民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月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立方米。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村(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认定。
(2)阶梯水量及水价
居民用户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80立方米以内(含),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2.90元(基本水价1.87元、水资源税0.18元、污水处理费0.85元);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80-360立方米(含),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3.83元(基本水价2.80元、水资源税0.18元、污水处理费0.85元);第三阶梯用水量360立方米以上,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4.77元(基本水价3.74元、水资源税0.18元、污水处理费0.85元)。
2.非居民用水价格
(1)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3.36元(基本水价2.33元、水资源税0.18元、污水处理费0.85元)。
(2)其他非居民用水,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5.40元(基本水价2.40元、水资源税1.80元、污水处理费1.20元)。
(3)其他非居民用水执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凡城乡一体化公共管网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外,还应缴纳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费,加价标准为: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含)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至30%(含)部分按照水价的2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倍缴纳。
3.特种用水
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1元(基本水价8.0元、水资源税1.8元、污水处理费1.2元)。
(四)相关配套政策
1.为照顾困难居民家庭,对我区农村低保、特困户、贫困户等民政保障对象,基本水价每立方米降低0.2元,即一二三阶梯到户水价分别为2.70元/立方米、3.63元/立方米和4.57元/立方米。
2.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转供水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仍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3.对于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镇(办事处)村不征收污水处理费,终端水价进行相应核减。
4.供水企业对户表居民用户要严格执行阶梯水价,做好抄表衔接工作,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告知服务,定期发布水质监测及居民用水情况,指导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供水单位要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