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区政府部署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6年6月22日至2026年7月22日(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意见反馈途径
1.登录长清区政府网站(http://www.jncq.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cqhbj@jn.shandong.cn,
邮件标明禁燃禁放征求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济南市长清区水鸣街1501号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邮编:250399)。邮件标明禁燃禁放征求意见。
附件:《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
2026年6月22日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决定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范围,现将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
济南市长清区:全域。
二、禁燃时间
自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济长政发〔2024〕3号)同时废止。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特此通告。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2026年 月 日
草案解读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生活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烟花爆竹燃放带来的安全问题和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现行《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济长政发〔2024〕3号)已难以适应城市发展需要。为进一步优化管理,拟调整扩大禁放区域。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根据区政府安排,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烟花爆竹禁放范围。
二、决策依据
(一)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三、出台的目的
旨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推动形成文明、低碳、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重要举措
结合我区实际需要,并参考其他地区的经验做法,秉持审慎原则,该通告对原规定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范围进行了扩大,长清区全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新旧政策差异
《通告》共分为烟花爆竹禁燃区域、禁燃时间、法律责任、施行日期和其他事项五个部分。与现行规定相比,主要变化是扩大了禁燃禁放区域范围,其余要求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