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环节突出安全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为有效整治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突出消防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导致的火灾亡人事故,区消防救援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全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限
即日起实施常态化严查严管
二、整治方式
每月“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取主城区高层住宅小区,通过错时“夜查”等方式集中检查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现场执法并公开通报。
三、法律依据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及电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的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架空层、地下车库、地下室以及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停放或者充电;
(三)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四)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前款规定的区域或者场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关警示标识。”
四、法律责任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架空层、地下车库、地下室以及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停放、充电,或者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拒不配合执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五、工作流程
发现电动自行车在楼内违规停放充电的予以登记并取证,现场通知业主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制发当场处罚决定书。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将给予警告处罚,再次发现违法行为将给予罚款处罚。检查结束后,检查情况在小区公开通报。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共同守护平安美好家园。
特此通告。
济南市长清区消防救援局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