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秩序,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已依法终止,已发布其依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拟注销公告,公告期满食品经营者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现许可部门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公告声明许可证作废、编号不再使用。如不服本注销决定,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拟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主体资格注销).xlsx
济南市长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