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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 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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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
2025-01-26

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 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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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国气象局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20〕6 号)《济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济政字〔2021〕16 号)等文件要求,更好地履行气象社会监管职能,结合长清实际,制定了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理念,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红线”意识,突出气象部门权限内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防雷检测资质单位的安全监管。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大力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严格限制部门自由裁量权,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为推动全区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向好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有效。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2.全面监管。依法依规认真梳理行政职权,动态修订权责清单,明确与权力相对应的监管责任,对责任内的管理事项全面履行监管职能。

3.公开公正。不断提高行政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切实将监管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防止监管缺位、错位和越位。

二、检查事项

(一)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行政检查

1.检查对象。注册地或向省局报告地在长清的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

2.检查内容。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否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形;是否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从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兼职从业;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证书或者许可文件;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准适用是否准确、检测方法是否正确,检测内容是否全面、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或者足以支持检测结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是否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法律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

(二)对气象部门权限内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检测情况的行政检查

1.检查对象。防雷安全监管重点单位。

2.检查内容。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已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使用要求;新、改、扩建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情况;是否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和日常维护检查制度;是否对职工进行防雷知识的培训。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三)对升放气球活动的行政检查

1.检查对象。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2.检查内容。是否未取得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活动;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是否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是否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是否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过程中是否未指定专人值守;升放系留气球是否加装快速放气装置、是否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是否违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是否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四)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的行政检查

1.检查对象。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单位。

2.检查内容。核查是否在传播时,擅自更改气象预报主要内容和结论;核查是否传播虚假气象预报;核查是否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核查是否在传播时,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核查是否及时增播、插播、更新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公众气象预报。核查是否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或者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核查是否履约使用或传播气象资料,包括涉密气象资料或者保密期限未到的气象资料。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五)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1.检查对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单位。

2.检查内容。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实地勘验,检查是否按气象主管机构许可要求进行施工;是否有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决定书。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六)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1.检查对象。气象信息服务单位。

2.检查内容。是否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在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中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或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擅自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设立气象探测站(点);外国组织和个人是否有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是否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或者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是否确需建站获取资料时按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是否按规定汇交依法建站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是否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是否履约使用或传播气象资料,包括涉密气象资料或者保密期限未到的气象资料。在传播时,擅自更改气象预报主要内容和结论;是否传播虚假气象预报;是否在传播时,未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是否建立确保气象信息服务业务开展的规范、流程和管理制度以及对用户投诉的处理办法。是否在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备案;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主要技术人员信息、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等备案材料是否真实。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是否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3.法律依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

(七)对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设施保护情况的检查

1.检查对象。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及个人的行政检查

2.检查内容。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批复的要求进行建设,是否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申请人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被许可人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气象设施是否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气象设施是否正常开展气象探测活动。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八)对气象台站迁建活动的行政检查

1.检查对象。迁建气象台站单位。

2.检查内容。迁建气象台站是否有行政许可;是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九)对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事气象活动的行政检查

1.检查对象。从事气象活动的外国组织或个人;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或气象资料的单位或个人。

2.检查内容。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是否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是否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是否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是否有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情形;是否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是否有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情况;是否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3.法律依据。《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十)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检查

1.检查对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

2.检查内容。是否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作业设备;是否有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否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是否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否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十一)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行政检查

1.检查对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单位。

2.检查内容。使用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十二)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行政检查

1.检查对象。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单位。

2.检查内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单位在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活动中是否弄虚作假。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三、检查要求

(一)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升放气球活动实行月巡查制度;其他事项实行抽查制度。

(二)检查频次

对监管对象的双随机检查,全年不少于1次。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全年按不低于5%比例抽取,升放气球安全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

四、执法要点

(一)规范执法行为

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济南市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管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检查时应规范用语,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要积极热情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提醒企业进行防雷检测,切实为企业解决困难和实际问题,真正做到服务型执法,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每次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主动出示检查工作计划文件和执法证件。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互联网+监管”“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及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明确专人负责。

(二)对外公告通报

按要求及时通过长清区人民政府网、济南市气象局网页及相关监管平台等对外公告和通报,主要包括年度检查执法工作计划,年度随机抽取监管重点单位公示,检查情况通报等。检查结果和整改处理意见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和档案管理

规范使用山东省气象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严格气象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工作流程,规范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审签。对执法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及其它执法文书建档立卷(包括书面记录、照片、视频等),专门保管。

(四)法律法规宣传

普法与执法检查相结合,在行政检查过程中,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件: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2025年行政执法检查配档表

 

 

 

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

2025年1月25日

 

 

 附件

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配档表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检查方式

检查范围

1-2月

制订计划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行政检查

巡查

全区

3月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单位的行政检查

抽查

全区

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双随机

全区

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行政检查

双随机

全区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行政检查

巡查

全区

4月

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

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抽查

全区

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双随机

全区

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行政检查

双随机

全区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行政检查

巡查

全区

对气象设施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抽查

全区

5月

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抽查

全区

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双随机

全区

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行政检查

双随机

全区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行政检查

巡查

全区

6月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事气象活动的行政检查

抽查

全区

对升放气球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双随机

全区

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行政检查

双随机

全区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行政检查

巡查

全区

7月

半年总结


上半年

档案整理


上半年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行政检查

巡查

全区

8月

对气象台站迁建的行政检查

抽查

全区

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单位的行政检查

抽查

全区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行政检查

巡查

全区

9月

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抽查

全区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行政检查

巡查

全区

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双随机

全区

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行政检查

双随机

全区

10月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行政检查

巡查

全区

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双随机

全区

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行政检查

双随机

全区

11月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抽查

全区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行政检查

巡查

全区

12月

全年总结


全年

档案整理


全年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行政检查

巡查

全区

注:省市气象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临时安排的行政执法检查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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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概况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电话:

2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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