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清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议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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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议题有关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工作安排,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在市局指导下编制完成《长清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审议稿(以下简称《划分方案》)。报请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划分方案》共分四部分内容。(一)划分依据。包含法律法规及规章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二)术语和定义。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三)划分过程。包含划分原则、划分方法和划分结果。本次共划定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47块,面积17.38平方公里,占长清区1类和2类声功能区面积的27.50%,占长清区总面积的1.44%。(四)实施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三十五、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长清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工作着力需要解决的问题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它是保障基本民生福祉的重要方面,也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不可或缺的一环。近年来,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各类建设活动日益频繁,居民对安静生活环境的诉求愈发强烈,噪声投诉量呈上升趋势。
《划分方案》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划分与管理,旨在顺应人民群众对宁静宜居生活的向往,减少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干扰,提高城市宜居生活水平。通过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范围和管理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各类噪声源的管控,为相关部门的执法和管理提供有力依据,切实增强保护实效,提升城市环境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能够引导城市建设和产业布局更加科学合理,避免噪声污染对城市功能区的不良影响,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后,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相关规定执行管理工作。工业方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方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外,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社会生活噪声方面: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等情况除外。”
四、需要会议研究解决其他问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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