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城管发〔2024〕36号-关于修正《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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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修正《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综合
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 年版)》 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城管部门,市城管执法支队,机关有关处室:
依据 2024 年 1 月新修订公布的《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及国务院、省、市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市级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市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权基准。二是行政处罚权在市、县依法相对集中由系统外的其他部门、单位行使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直接适用。三是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只作原则性规定的,确实不能满足本地区实际需要的,下级行政机关合理细化量化,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是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五是县级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按照市司法局对《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年版)》的备案审查意见,作出以下修正:
一、删除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的内容,执法办案中直接适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直接适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关于市容环境卫生、建筑管理、房产管理、城市绿化、市政公用方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市城管局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清单为基础,目前直接适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建法字〔2023〕5 号),根据动态调整机制适用其最新公布的文件。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 5 项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直接适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4 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前适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的通知(鲁人社规〔2020〕2 号)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十七条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关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动态调整机制适用其最新公布的文件。
(三)人防管理方面直接适用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制定的13 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前适用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国动办发〔2023〕4 号)公布 13 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根据动态调整机制适用其最新公布的文件。
二、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年版)中删除 705 项行政处罚事项,经修正后保留 145 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权基准
(一)保留济南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 140 项相关行政处罚事项。在 2023 年版裁量基准基础上进行个别修正,用于执法办案。
(二)保留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城市规划方面 5 项行政处罚事项。在省级裁量基准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细化量化为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用于执法办案。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原则性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管执法工作实际进行细化量化。
三、公布实施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年版修正本)》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请认真执行。
附件:1.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年版修正本)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鲁建法字〔2023〕5 号)
3.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节选)
4.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2024 年 11 月 12 日
(联系电话:执法审理处,82059890)
(此件主动公开)
济城管发〔2024〕36号-关于修正《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pdf
附件1: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修正本)11.12.xlsx
附件2相关鲁建法字〔2023〕5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适用规则》《裁量权基准》的通知.pdf
附件3: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节选住建部门).doc
附件4: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国动办发〔2023〕4号(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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