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济南市长清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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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济南市长清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落实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经区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区城市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用水分类
将现行的居民生活、工业、经营、特种行业四类用水简化合并为居民、非居民、特种用水三类。
二、调整基本水价价格
根据成本监审结论,参照周边县区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将各类用水基本水价上调0.46元/m³。
三、居民用水调整价格并实施阶梯水价
1、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本区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2、阶梯水量及价格
居民用户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80(含)立方米,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3.30元;第二阶梯用水量180-360(含)立方米,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4.30元;第三阶梯用水量为360立方米以上,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7.30元。
四、调整非居民用水价格
非居民用水到户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3.80元、4.07元统一调整为4.81元(基本水价2.81元,污水处理费1.20元,水资源税0.80元)。
五、特种用水
特种用水到户水价每立方米10.16元(基本水价8.16元,污水处理费1.20元,水资源税0.80元)。
六、相关配套政策
1、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非盈利性老年服务项目、农贸市场、城乡社区居委会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在第一阶梯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15元,即3.45元/立方米。
2、少数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转供水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仍执行第一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实行一年后,对仍未实现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将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适当加价。
3、推进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加快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进度,供水企业要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供水价格调整后,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已移交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承担二次供水运行费用;尚未移交的,二次供水加压用电独立计量且电表过户给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加压电费由供水企业承担。
4、供水企业对户表居民用户要严格执行阶梯水价,做好调价抄表的衔接工作,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告知服务,定期发布水质监测及居民用水情况,指导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七、费改税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在试点期间,按税费平移原则征收水资源税。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2018年的阶梯用水量按实际8个月的用水量计算,即: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20(含)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120-240(含)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40立方米以上。济长价格发〔2017〕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水价调整后各类到户水价价格表
济南市长清区城市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供水类型 | 阶梯分类 | 户年用水量 | 到户水价 | 其 中 | ||
基本水价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税 |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 | 0-180(含) | 3.30 | 2.00 | 0.90 | 费税改革试点期间标准不变0.40 |
第二阶梯 | 180-360(含) | 4.30 | 3.00 | |||
第三阶梯 | 360以上 | 7.30 | 6.00 | |||
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3.45 | 2.15 | 0.90 | 费税改革试点期间标准不变0.40 | ||
非居民 用水 | 4.81 | 2.81 | 1.20 | 0.80 | ||
特种用水 | 10.16 | 8.16 | 1.20 | 0.80 | ||
备注 | 一、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1、居民住宅生活用水;2、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托幼园所、社区福利机构用水、非盈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用水、农贸市场、社区居委会。 二、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医院。2、工业、交通业、园林、绿化、环卫用水。3、商业、通信、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用水。4、普通洗浴、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营业性写字楼。5、建筑业用水、游泳池用水。6、其他非居民用水。 三、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的范围:1、纯净水加工业用水;2、洗车业用水;3、高档洗浴业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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