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第一中学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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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第一中学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我校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济南市长清第一中学信息公开咨询机构为:济南市长清第一中学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7221562,0531-87217790
接受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接受书面咨询的通信地址: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987号济南市长清第一中学办公室
邮政编码:250399
二、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种类
济南市长清第一中学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信息:
1. 学校概况
主要包括:学校办学性质、主管部门、办学地点、联系方式、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师资水平、荣誉奖励、历史沿革、专业设置及特色、学生就业情况。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单位领导及分工情况。
2. 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学校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管理、教师管理、财务管理、教学管理、实习实训管理、考试管理等。
3. 规划统计
主要包括:规划计划,学校综合、专项发展规划;学校学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或重点工作任务;各项规划、计划、任务的执行情况、完成情况。统计数据,学校年度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在校生数据、教师数据、办学条件数据等;学校年度质量报告。
4. 财务信息
主要包括:预决算信息、采购信息、收费信息等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各项财务信息。
5. 招生录取
主要包括:招生信息、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招生条件、咨询电话、录取信息。
6. 教育教学
主要包括:教学计划、教学活动等信息。教科书和教辅材料选用、使用目录信息。教研活动、成果等信息。
7. 教师管理
主要包括:教师招聘,本校的教师招聘计划;拟聘用人员名单等。评先树优对教师区级(含)以上各类评先树优、表彰奖励等的拟推荐人员名单。
8. 学生管理
主要包括:学生资助适用于本校的学生资助政策、申请指南等。评先树优,对学生区级(含)以上各类评先树优、表彰奖励、加分保送等的拟推荐人员名单。
9. 体育美育
主要包括:体育评价、美育评价、劳动教育。
10. 校园安全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11. 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主要包括:学校接受信息公开咨询的电话号码、接受咨询的时间,接受书面咨询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12. 其他
主要包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单位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获取形式
(一)公开形式
本学校信息主动公开主要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 济南市长清第一中学微信公众号(jncqyz)。
2. 长清区政府网站。
3. 其他:校内政务公开栏、班会、家长会、家委会、家校联系群等。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务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申请条件及流程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①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交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构: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987号济南市长清第一中学办公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1-87221562,0531-87217790
②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填写《济南市长清第一中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
接受书面咨询的通信地址: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987号济南市长清第一中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7221562,0531-87217790邮政编码:250300
(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申请应包含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申请处理
办理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单位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务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不符合《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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