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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长清区平安中心小学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济南市长清区平安中心小学
2025-07-14

济南市长清区平安中心小学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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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本校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学校信息

(一) 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种类

济南市长清区平安中心小学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信息:

1.学校概况

主要包括:学校办学性质、主管部门、办学地点、联系方式、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师资水平、荣誉奖励、历史沿革等。学校机构设置、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单位领导及分工情况。

2.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学校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管理、教师管理、财务管理、教学管理、考试管理等。

3.规划统计

主要包括:规划计划,学校综合、专项发展规划;学校学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或重点工作任务;各项规划、计划、任务的执行情况、完成情况。统计数据,学校年度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在校生数据、教师数据、办学条件数据等;学校年度质量报告。

4.财务信息

主要包括:预决算信息、采购信息、收费信息等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各项财务信息。

5.招生录取

主要包括:招生信息、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招生条件、咨询电话等。

6.教育教学

主要包括:教学计划、教学活动等信息。教科书和教辅材料选用、使用目录信息。教学研究活动、成果等信息。

7.教师管理

主要包括:教师招聘,本校的教师招聘计划;拟聘用人员名单等。评先树优对教师区级(含)以上各类评先树优、表彰奖励等的拟推荐人员名单。

8.学生管理

主要包括:学生资助和适用于本校的学生资助政策、申请指南等。评先树优,对学生区级(含)以上各类评先树优、表彰奖励、加分保送等的拟推荐人员名单。

9.体育美育

主要包括:体育评价、美育评价、劳动教育。

10.校园安全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11.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主要包括:学校接受信息公开咨询的电话号码、接受咨询的时间,接受书面咨询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12.其他

主要包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单位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济南市长清区平安中心小学微信公众号。

2.长清区政府网站。

3.其他:校内政务公开栏、班会、家长会、家委会等。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务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受理机构名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中心小学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平安中路。

办公时间:8:30-11:00,14:3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1-87401368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单位提交申请。

受理机构名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中心小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7401368

通信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平安中路,济南市长清区平安中心小学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政编码:250300。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表应准确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收费标准

本单位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单位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务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不符合《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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