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G104张夏—万德段增加红绿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并安排专人对建议中提到的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是交通信号的一种,是交通管制设施,是管理者对交通秩序进行动态管理的手段,起着“代警察”和交通规则的作用,与交通警察的指挥同属交通指挥体系,所以其设置和管理不属于交通公路部门负责。二是交通运输部制订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明确“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防落网、防眩设施、防风栅、防雪(沙)栅、积雪标杆等”,其中并不包含信号灯;省财政厅印发的,鲁财建[2011]159号文件中,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印发的济财建[2015]34号文件中,交通信号灯也不属于国省道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三是公安部为了规范交通信号灯的安装和管理,先后主持制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和《道路交通信号灯规范》(BG14887-2011)。也说明了公安部是交通信号灯设置和管理的责任部门。综上所述安装信号灯问题不属于公路部门职责。
2019年3月11日在区政府组织召开的12345推诿工单热线工作会议上明确:信号灯调时问题,城区由住建局负责、国省道由交警负责;信号灯需要维修等问题由安装单位负责;需要设置信号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视当地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去配套。
感谢您对我区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