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民发〔2024〕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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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济南 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 年)》要求,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的困难老年人照护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居家养老需求,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服务对象
具有济南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困难老年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居家养老服务:
(一)低保、优抚对象或计划生育特扶家庭照护需求评估为1-6级、未入住养老机构、未申请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
(二)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
承接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组织)应为依法设立,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范围中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或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等;
(二)能够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对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并自愿接受民政部门或委托方的监管,真实完整记录并及时更新服务对象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三)有提供上门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照护计划制定者、护理员、康复理疗师或者医务工作者、社工师等,且人员均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按要求履行信息公示方面无不良记录;
(五)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照护需求和支付能力,推出灵活多样、可选择可搭配的服务项目包,制定服务计划,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巡访探视、助洁、助餐、助浴、精神慰藉等.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服务时长由各区县(功能区)民政部门参照《济南市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附件2)制定。
四、服务流程
(一)机构确定
各区县(功能区)结合实际,在合法合规前提下,采取公开 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 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 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
(二)申请审批
符合条件并有居家照护需求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济南市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附件1)。村(社区)初审后,报镇(街道)和区县(功能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需确定能力评估等级的,由区县(功能区)民政部门确定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按照《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管理办法(2023 修订版)》,对通过申请的服务对象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服务对象。
老年人能力评估应统一使用市民政局开发的系统软件,评估结果同步录入市级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
(三)签订协议
服务机构应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内容上门开展服务。
(四)提供服务
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使用市级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中的居家养老服务系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协商后及时调整服务计划。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五)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
1.服务对象去世;
2.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
3.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
4.服务对象身份或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条件;
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重新提出申请,经相关镇(街道)及区县(功能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发生第3种情形时,相关区县(功能区)民政部门应帮助服务对象重新选定服务机构。
五、服务监管
服务机构要制定服务标准流程,建立投诉反馈机制,服务前要做好服务安全预案制定与风险事项告知,服务中要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和服务流程开展服务,服务后要及时听取服务对象及家属的反馈意见。
区县(功能区)民政部门要通过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服务机构服务开展情况定期开展抽查、评估,对服务不到位、服务满意度低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采取取消补贴、取消服务资格等措施。市民政局将适时按比例进行抽检。
六、补助政策
(一) 困难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补助政策
对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和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参加照护需求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他老年人的评估费用由老年人或其家庭自行承担。
(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 庭照护需求评估为1-6级、未入住养老机构、未申请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的,按照评估等级1-2级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服务补贴、3-4级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服务补贴、5-6级给予每人每月 600元的服务补贴。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老年人,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的,给予每人每月 80元的服务补贴。
上述补助(补贴)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全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济民发〔2024〕19号)规定,由市、区县(功能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居家养老服务与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衔接互补。其中,居家养老服务和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只能择一享受,两种服务可分别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叠加享受但服务项目不能重叠。各区县(功能区)可根据市级方案制定本级具体实施方案,但服务对象、服务项目不得少于市级覆盖范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济南市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
2.济南市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
关于印发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民发〔2024〕27号)(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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