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济南市长清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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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济南市长清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修订版)的通知
(济长民发〔2024〕1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按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发布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对照《济南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要求,结合我区现有政策规定,区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济南市长清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修订版)》,现予以发布。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实施动态调整长效机制,请各街镇按照清单内容抓好落实,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清单服务项目落实到位,切实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附件:济南市长清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修订版)
济南市长清区 济南市长清区 济南市长清区
民政局 人民法院 发展和改革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长清区 济南市长清区人力
长清区分局 司法局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长清区城乡 济南市长清区 济南市长清区
交通运输局 文化和旅游局 卫生健康局
济南市长清区 济南市长清区 济南市长清区园林
教育和体育局 退役军人事务局 和林业绿化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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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修订版) |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1 |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服务 项目 | 特困老年人供养 | 特困老年人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 长清区城乡标准分别达到1492元/月和1356元/月。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自理标准为296元/月,半护理标准为491元/月,全护理标准为982元/月。 | 区和街镇民政部门 |
2 | 困难 老年人养老 服务 项目 | 经济困难老年人 补贴标准 |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4级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对新增低保老年人实行当月审批、当月发放,确保新增和身体变化低保老年人应发尽发、应停尽停。 | 区和街镇民政部门 |
3 | 临时救助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对突发性和临时性生活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区和街镇民政部门 | |
4 | 入住养老机构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老年人,资助其入住养老机构。 | 区和街镇民政部门 | |
5 | 公证服务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区和街镇司法 行政部门 | |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6 | 困难 老年人养老 服务 项目 | 居家养老服务 | 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照护需求评估为1-6级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老年人 | 将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照护需求评估为1-6级的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老年人优先纳入政府购买居家照料服务,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企业(组织)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并按照照护需求评估等级实施差异化补贴。
| 区和街镇民政部门 |
7 | 特殊困难老年人 家庭适老化改造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高龄(80周岁及以上)、失能或残疾老年人家庭 |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长清区户籍并纳入特困供养,享受低保、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80周岁及以上)、失能或残疾老年人家庭所拥有产权或长期居住权,且近期没有纳入动迁规划的房屋进行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 区和街镇民政部门 | |
8 | 探访关爱服务 | 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区和街镇民政部门 | |
9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优先面向我区低收入家庭、计划生育 家庭、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和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家庭中的经济困难老年人,以及为本区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 (含区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或奖励 )提供服务。 | 区和街镇民政部门 | |
10 | 委托服务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区和街镇民政部门 | |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11 | 困难 老年人养老 服务 项目 | 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 老年人 | 为低保的一、二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223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三、四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68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区和街镇民政部门 |
12 | 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 老年人 | 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201元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区和街镇民政部门 | |
13 | 计划生育特别 扶助金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 区和街镇卫生健康 部门 | |
14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 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 | 区和街镇人社、 民政部门 | |
15 | 流浪乞讨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区和街镇民政部门 | |
16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 项目 | 优抚供养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区和街镇退役军人社会事务部门 |
17 | 高龄津贴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按规定向具有我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其中,80-89周岁无离退休金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90-99 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100岁以上(含百岁)老年人每人每 月发放500元。 | 区和街镇民政部门 | |
18 | 健康管理服务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 区和街镇卫生健康 部门 | |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19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 项目 | 能力 综合评估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本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可申请老年照护需求评估。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 区和街镇民政部门 |
20 | 参观公园和景点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70周岁以上的免购门票,不满70周岁的半价购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 区和街镇发展改革、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文旅部门 | |
21 |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场所。 | 区和街镇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22 |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者优惠。 | 区和街镇教育和体育部门 | |
23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区交通运输部门 | |
24 | 法律援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 区和街镇司法行政部门、区人民法院 | |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25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 项目 | 助餐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依托各类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立老年助餐站点,通过集中就餐、集中配餐等方式,重点解决高龄、孤寡、独居、空巢老年人就餐难问题,同时积极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助餐站点选择标准型或自助型餐品,享受优惠或补助。 | 区和街镇民政部门 |
26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核定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 | 区和街镇人社部门 | |
27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区和街镇人社部门 | |
28 | 就医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设立老年人优先就医窗口,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化验、检查、缴费、取药等优先服务,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区和街镇卫生健康 部门 | |
29 | 自愿随子女迁移 户口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区公安部门及派出 分支机构 | |
30 |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 | 居住家中的长清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中、重度失能老年人 | 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为4-6级的中、重度失能老年人,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对老年人的生活空间实施必要的适老化改造,由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申请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300元/月的服务补助。其中,身份为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的,按450元/月标准补助。 | 区和街镇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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