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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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服务扶持政策依据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4〕13号)
1.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4】13号).pdf
2.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全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民发〔2024〕19号)
关于优化全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济民发〔2024〕19号.pdf
3.关于印发济南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推进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济民发〔2024〕14号)
20241124关于印发济南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推进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济民发〔2024〕14)号(1)(1)(1).docx
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名称、扶持对象、措施内容和标准
(一)省级扶持政策(具体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政策依据1)
1.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类
(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类
【政策内容】对投入运营满1年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经评估达到 1 级及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和时间,参照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指导
标准,结合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
【扶持对象】对投入运营满1年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经评估达到1 级及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
【扶持标准】根据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和时间,参照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 200 元的指导标准,结合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
(2)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奖补项目
【政策内容】对投入运营满 1 年,且依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DB37/T 2722—2023)、《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2020)进行评估,达到 1 级及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根据设施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
【扶持对象】对投入运营满 1 年,且依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DB37/T 2722—2023)、《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2020)进行评估,达到 1 级及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扶持标准】根据设施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
(3)老年助餐服务运营奖补项目
【政策内容】对向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的老 年食堂、开设老年助餐点的餐饮企业以及配餐送餐企业等,综合考虑就餐、送餐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因素,给予运营奖补。此项目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扶持对象】对向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的老年食堂、开设老年助餐点的餐饮企业以及配餐送餐企业等。
【扶持标准】综合考虑就餐、送餐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因素,给予运营奖补。
此项目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4)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
【政策内容】对建有家庭养老床位 20 张及以上、达到《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签约服务时长达到 1 年及以上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择优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扶持对象】对建有家庭养老床位 20 张及以上、达到《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签约服务时长达到 1 年及以上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
【扶持标准】择优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5)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
【政策内容】对市域内开展认知 障碍照护床位建设试点,自2024年1月1 日起新增、面向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达到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设置要求(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鼓励有条件的市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扶持对象】自 2024年1月1日起新增、面向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达到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设置要求(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
【扶持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市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6)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
【政策内容】对2024年1月1日起新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从金融机构的实际贷款额,按不高于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50 万元。
【扶持对象】2024年1月1日起新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扶持标准】根据其从金融机构的实际贷款额,按不高于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50 万元。
2.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类
(1)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项目
【政策内容】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连续招生两年及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40人,正常开展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省、市民政部门分级负责省属、市属院校奖补项目的实施工作。
【扶持对象】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连续招生两年及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40人,正常开展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扶持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
省、市民政部门分级负责省属、市属院校奖补项目的实施工作。
(2)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政策内容】 对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分别参照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指导标准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扶持对象】对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扶持标准】分别参照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指导标准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3)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补项目
【政策内容】对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 2 年及以上,实际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分别参照 3000 元、4000 元、5000 元的指导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等级奖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扶持对象】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 2 年及以上,实际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
【扶持标准】分别参照 3000 元、4000 元、5000 元的指导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等级奖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4)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
【政策内容】省级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开展省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示范培训。各市县应在本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规模的培训资金,用于提升养老服务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此项目在培训对象和资金安排上与就业补贴类培训不重复保障。
3. 老年福利补助类
(1)长寿补贴项目
【政策内容】对年满 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 300 元长寿补贴。
(2)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项目
【政策内容】对年龄达到 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标准评估为2—4级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 80 元护理补贴。
(3)老年人优待项目
【政策内容】对我省及省外来鲁的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 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政策。
(4)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
【政策内容】支持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本项目与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不重复享受。
(5)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
【政策内容】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达到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城乡低保老年人,给予集中照护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低保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资金后确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6)为经济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政策内容】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达到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城乡低保老年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月提供一定时长的居家养老服务,具体服务对象、服务时长由各市确定。此项目应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组织实施,并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做好衔接,避免重复保障。
4.创新引领奖补类
(1)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项目
【政策内容】聚焦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省级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每年从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择优确定2个县(市、区)进行重点扶持,每个县(市、区)奖补1000万元,持续增加养老服务供给,不断完善分层分类的养老服务体系。具体方案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2)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项目
【政策内容】综合考虑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数量、品牌影响力和服务人群规模等因素,对运营服务组织达到一定数量、服务效果好的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市原则上每年评选2家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每家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二)市、区级扶持政策(具体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政策依据2)
1.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类
(1)养老机构建设(改建)运营补助
①一次性建设(改建)补助
【政策内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增 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护理型床位的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按核定的床位进行补助。对于征地新建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每张床位补助 1.5 万元,对于征地新建的护理型床位,每张
床位补助 1 万元;利用现有房屋改(扩)建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每张床位补助 8000 元,改(扩)建的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补助4000 元。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扶持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增 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护理型床位的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扶持标准】对于征地新建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每张床位补助 1.5 万元,对于征地新建的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补助 1 万元;利用现有房屋改(扩)建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每张床位补助 8000 元,改(扩)建的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补助4000 元。
②运营补助
【政策内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对收住本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经评估为 3-4 级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实际运营方每人每月补助 500 元,收住经评估为 5-6级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实际运营方每人每月补助 750 元,收住经评估为认知障碍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实际运营方每人每月补助900 元。其中对收住低保、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家庭 3-4 级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 1000 元标准补助,对收住低保、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家庭 5-6 级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 1500 元标准补助,对收住低保、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家庭认知障碍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 1800 元标准补助。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扶持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扶持标准】对收住本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经评估为 3-4 级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实际运营方每人每月补助 500 元,收住经评估为 5-6级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实际运营方每人每月补助 750 元,收住经评估为认知障碍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实际运营方每人每月补助900 元。其中对收住低保、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家庭 3-4 级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 1000 元标准补助,对收住低保、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家庭 5-6 级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 1500 元标准补助,对收住低保、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家庭认知障碍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 1800 元标准补助。
以上运营补助政策根据养老机构 1-5 星级(由低到高)等级评定结果,按照分别对应的 0.8、0.9、1、1.1、1.2 系数实行差异化奖补。未达到最低星级的机构,不予补助。
(2)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运营补助
①建设(改造)补助
【政策内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增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 400 元每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 50万元;新增的农村幸福院,按照 200 元每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 8 万元。
【扶持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增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扶持标准】按照 400 元每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 50万元;新增的农村幸福院,按照 200 元每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 8 万元。
②运营奖补
【政策内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投入运营并达到 1 星级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年给予 6 万元奖补,2 星级的每年给予 8 万元补助,3 星级的每年给予 10 万元奖补;投入运营并达到 1 星级的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每年给予 3 万元的奖补,2 星级的每年给予 4 万元奖补,3 星级的每年给予 5 万元的奖补。达到养老机构收住人员标准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可按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扶持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投入运营并达到 1 星级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投入运营并达到 1 星级的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
【扶持标准】投入运营并达到 1 星级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年给予 6 万元奖补,2 星级的每年给予 8 万元补助,3 星级的每年给予 10 万元奖补;投入运营并达到 1 星级的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每年给予 3 万元的奖补,2 星级的每年给予 4 万元奖补,3 星级的每年给予 5 万元的奖补。达到养老机构收住人员标准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可按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3)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运营补助(具体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政策依据3)
①困难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对本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和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参加照护需求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市、区两级资金承担,其他老年人的评估费用由老年人或其家庭自行承担。
②建设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具备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家庭养老床位,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1000 元。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与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可叠加享受。
③上门服务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养老服务机构签约本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按每月 300 元标准补助。其中身份为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的,按每月 450 元标准补助。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衔接互补,其中,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只能择一享受,两种服务可分别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叠加享受但服务项目不能重叠。
(4)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政策内容】本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照护需求评估为 1-6 级、未入住养老机构、未申请家庭养老床位的人员,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的,按照评估等级 1-2 级予以每人每月 200 元的补助、3-4 级予以每人每月 400 元的补助、5-6 级予以每人每月 600元的补助。本市户籍 80 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老年人,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的,按每人每月 80 元予以补助。
【扶持对象】本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照护需求评估为 1-6 级、未入住养老机构、未申请家庭养老床位的人员,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的老年人。
【扶持标准】按照评估等级 1-2 级予以每人每月 200 元的补助、3-4 级予以每人每月 400 元的补助、5-6 级予以每人每月 600元的补助。本市户籍 80 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老年人,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的,按每人每月 80 元予以补助。
(5)老年助餐项目补助
【政策内容】对老年人助餐项目补助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意见》(济民发〔2024〕 10 号)执行。
(6)适老化改造项目补助
【政策内容】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奖补政策,按照《济南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济民发〔2020〕41 号)执行,其中均户改造总费用不超过 2000 元。
2. 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类
(1)养老服务人员市级培训补助
【政策内容】按照每年每人次 2000 元的补助标准,拨付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市康养事业发展中心统筹使用,此项补助资金由市级承担。各区县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
【政策内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 给予 2 万元一次性入职补助,持有专科(高职)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入职补助,持有中职(技工院 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入职补助。 入职奖补在申请人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一年后开始发放,入职前三年分别按照补贴标准的 30%、30%、40%比例发放。在一线护理员岗位工作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予以每年 1200 元的补助、满 10 年以上的予以每年 3000 元的补助。
【扶持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持有专科(高职)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持有中职(技工院 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
【扶持标准】持有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 给予 2 万元一次性入职补助,持有专科(高职)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入职补助,持有中职(技工院 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入职补助。 入职奖补在申请人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一年后开始发放,入职前三年分别按照补贴标准的 30%、30%、40%比例发放。在一线护理员岗位工作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予以每年 1200 元的补助、满 10 年以上的予以每年 3000 元的补助。
(3)职业技能奖补
【政策内容】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三级/高级工等级的养老护理员给予 4500 元的一次性奖补,二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给予 6000 元的一次性奖补,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给予 7500 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扶持对象】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三级/高级工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
【扶持标准】取得职业技能三级/高级工等级的养老护理员给予 4500 元的一次性奖补,二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给予 6000 元的一次性奖补,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给予 7500 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以上各类补贴不包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3.其他专项补助
(1)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组织(企业)奖补
【政策内容】在本市登记备案并评选为省级连锁化、标准化、品牌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按照每家 50 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年评选不超过
2 家,由省财政承担奖补资金。在本市登记备案并评选为市级连锁化、标准化、品牌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按照每家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年评选不超过 5 家。
(2)全市示范型养老服务设施奖补
【政策内容】对评定为全市示范型养老机构(10 家)、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20 家)、日间照料中心(20家)、农村幸福院(20 家)的,当年运营补助增发 20%。
三、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实施部门及咨询方式
实施部门:济南市长清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1-87218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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