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清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明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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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民〔2025〕1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我区在2025年度将继续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为确保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资助对象能纳入政策保障范围,确保各街镇、社区(村居)宣传发动更精准,现将有关工作要点说明如下。
一、救助对象。已纳入长清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护理服务的老年人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不能重复享受,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救助额度。对入住养老机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其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确定。
三、申办流程
(一)提交申请,自愿入住。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属地街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提出服务申请,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
(二)能力评估。街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核实申请人户籍、低保身份、年龄等信息后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初核符合条件的,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出具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和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可直接入住机构并享受补助政策,其能力评估结果用于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标准。
(三)入住机构。经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低保老年人以及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自愿选择入住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入住时要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签订服务协议,确定护理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
(四)申请救助。经评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持老年人身份证、入住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街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申请救助。街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对象低保身份、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入住时间,以及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报区民政局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五)资金发放。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补助金从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审核通过次月开始,按月通过山东省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渠道支付到申请人个人账户。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街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要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入住机构老年人每月提出救助申请,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按月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账户。
(六)动态管理。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街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街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及时报区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街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和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加强对救助对象的信息化管理,加强与社会救助、火化数据的共享比对,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停发救助金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七)绩效考核。区民政局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共同拟定,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八)责任追究。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等情节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向当事人或家属追回救助资金。
四、申请救助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
3.申请人有效缴费凭证,如电子发票等
4.《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
五、养老机构确定收费标准
养老机构根据基本服务成本确定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六、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政策衔接
1. 享受长护险的不能享受集中照护政策
2. 享受残联残疾人托养的不能享受照护政策
七、咨询方式
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具体事宜,可电话咨询区或属地街道民政部门。
长清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87218676
文昌街道民生保障服务中心:87202635
平安街道民生保障服务中心:66583066
崮云湖街道民生保障服务中心:87430130
五峰山街道民生保障服务中心:87311920
归德街道民生保障服务中心:87352055
张夏街道民生保障服务中心:58027792
万德街道民生保障服务中心:87463617
孝里街道民生保障服务中心:87388910
马山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87333367
双泉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87391571
此明白纸自2025年4月施行,与之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明白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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