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清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1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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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别 | 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结论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日期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
行政许可 | 无 | 长清区农业农村局 | |||||||||
行政处罚 | 1 |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大葱 | 济长农(农产品)罚〔2025〕6号 | 刘光磊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大葱15斤(货值15.00元,噻虫嗪项目实测值为0.60mg/kg,大于标准指标0.3mg/kg,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元整(¥15.00);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六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第10条 | 已履行 | 2026年1月4日 | 长清区农业农村局 | |
行政处罚 | 2 | 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肉牛 | 济长农(动检)罚〔2025〕2号 | 济南市长清区金家洋文生牛羊肉店(金书勇)
| 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肉牛(肉牛7头,总涉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 33600元)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肆拾元整(¥1344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17条第二档 | 已履行 | 2026年1月5日 | 长清区农业农村局 | |
行政处罚 | 3 |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线椒(辣椒) | 济长农(农产品)罚〔2025〕7号 | 庄保东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线椒(辣椒)(货值 22.50 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贰元伍角(¥22.5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农产品质量安全第10条第二档。 | 已履行 | 2026年1月8日 | 长清区农业农村局 | |
行政处罚 | 4 |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 | 济长农(种畜禽)罚〔2025〕1号 | 山东省种公牛站有限责任公司 | 当事人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涉案牛冷冻精液924支,无违法所得),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销售的牛冷冻精液864支;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五条、《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224条第一档 | 已履行 | 2026年1月19日 | 长清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5 | 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和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济长农(兽药)罚〔2026〕1号 | 济南市长清区小代家宠物店(代胜娜)
|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 170元,违法所得 50元)和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兽药拆零销售时,拆开了最小销售单元)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 2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50);3、罚款人民币叁佰肆拾元整(¥340)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及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 161条第一档 | 已履行 | 2026年1月27日 | 长清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6 |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大葱
| 济长农(农产品)罚〔2026〕1号 | 乔士兰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大葱(货值 26.40 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陆元肆角(¥26.4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六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第 10条 | 已履行 | 2026年1月27日 | 长清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7 |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大葱 | 济长农(农产品)罚〔2025〕4号 | 房红 | 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大葱(货值23.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参元整(¥23.0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六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第 10条 | 已履行 | 2026年1月28日 | 长清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强制 | 无 | 长清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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