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建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防止老年人保健品诈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保健食品的基本概念
保健食品是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而非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保健食品作为特殊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均有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规定和规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4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二、保健食品“坑老”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列入特殊食品监管,但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采取以“体验式销售”、“会议营销”、“混合销售”、“网络销售”等新的经营模式没有明确的界定和缺乏详细的规范及有力的监管措施,致使不法分子一再钻法律空子。
(二)保健食品销售套路太深,老年人容易上当受骗。夸大“医疗”效果,引诱老人购买;免费“义诊”,利用虚假检测结果吓唬老人;健康讲座,“医托”现身说法等,保健食品“坑老”套路深,各种花式套路层出不穷,让老人防不胜防。有的老年人生活节俭,喜欢“免费礼物”;有的老年人害怕生病,认为花钱买健康值得;有的老年人缺乏知识,辨别真假的能力差;老年渴望得到认同与关爱,而子女们不是太忙,导致有的老年人心理寂寞,容易受骗。
(三)非法营销,取证执法难。保健食品销售人员,或通过“会议营销”模式,或与老年人点对点沟通,口头宣传,很少留下在法律上有力的证据,让监管部门难以有效执法,这是影响治理“保健食品骗老”现象的最大难点。
(四)社会综合治理不够完善。保健食品针对老年人的问题,涉及行政违法、刑事违法、社会关爱、政府治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只通过一个部门或行政手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也是 “保健食品骗老”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
三、我区保健食品经营现状和监管情况
截至目前,我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标注有保健食品经营的共计644户,其中大约三分之一是药店,其余大部分是以销售少量功能性饮料为主的经营户(例如:红牛、东鹏特饮等),少量的专门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的专卖店。
2019年机构调整,组建新的市场监管局以来,省市局、区局始终将保健食品的监管作为重点监管业态,重点打击以“体验式销售”“会议营销”等方式的违法行为。从2020年开始至今,连续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开展“两查两专”整治行动;同时为了普及保健食品相关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辨假识假的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按照上级要求开展“五进活动”,即进农村、进商超、进社区、进校园、进网络。
下一步我局将依法履职尽责,按照法定职责,依法监管,强化执法,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老百姓舌尖的安全。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我局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献计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