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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03040号关于《发展商业经济 促进消费提升》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8-29

代表提案者

张彦

会议届次

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发展商业经济 促进消费提升》

建议提案编号

103040

承办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办理方式

会办

答复时间

2024-05-14

办理类型

B

答复内容

张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商业经济 促进消费提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发展夜市经济的相关文件

根据《济南市长清区关于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济南市长清区优化店外经营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区工信局(商务局)负责做好‘夜经济’总体推进、协调等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夜晚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坚持‘谁申请、谁管理、谁受益’原则,商业实体申请参与店外经营区域管理,承担管理主体责任,所属街镇承担托底管理职责,区直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做到因地制宜、因势利导。”

二、我局的相关职责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第28条,食品摊点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食品摊点未办理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

对街道已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的食品摊点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六项规范经营,一是亮证经营;二是安全承诺;三是原料公示;四是单据留存;五是加工规范;六是场所清洁,经营场所及所使用的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无油垢、污垢,并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下一步,我局积极融入全区经济发展大局,切实履职尽责,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监督指导我局工作,为全区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献计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