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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11370113004207404G/2024-6649362
其他
济长政发〔2024〕3号
区司法局
2024-12-23
2024-12-23
2029-12-24
有效
CQDR-2024-0010001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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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济长政发〔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东至104国道,西至济郑高速铁路,南至阜新街西段-峰山路-西苏山口-东苏山口沿山脊线向东-丹桂路向南-火石山-窟窿山-双尖山沿山脊线向东-崮云湖水库-崮五路,北至明发路-农高路向北-平安南路-玉皇山路向北-济郑高速铁路。四至线闭环连为一体区域。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浮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据环保、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四、上述禁燃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管理有关事项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获得许可的,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3日。

原《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济长政发〔2023〕1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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