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长清区农村供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区农村供水价格,促进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和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722号)等规定,经过成本调查,结合我区供水实际,起草了《长清区农村供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0月30日前登录长清区政府网站(http://www.jncq.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栏目提出意见或直接反馈至长清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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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长清区农村供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长清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30日
长清区农村供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区农村供水价格,促进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和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722号)等规定,经过成本调查,结合我区供水实际,起草了《长清区农村供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供水类型及水价结构
供水类型分为居民、非居民、特种用水三类。到户水价由基本水价、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构成。
二、成本调查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及文件规定,我们组织开展了农村供水价格定价成本调查,通过对2021至2023年度三个年度农村供水价格的成本调查,单位供水成本为2.14元。经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进行测算,污水处理费单位征收成本为0.86元。
三、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居民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为1.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具备污水处理条件的镇(办事处)村。
四、供水价格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
1.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区农村居民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月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立方米。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村(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认定。
2、阶梯水量及水价
居民用户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80立方米以内(含),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2.90元(基本水价1.87元、水资源税0.18元、污水处理费0.85元);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80-360立方米(含),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3.83元(基本水价2.80元、水资源税0.18元、污水处理费0.85元);第三阶梯用水量360立方米以上,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4.77元(基本水价3.74元、水资源税0.18元、污水处理费0.85元)。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
1、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不执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3.36元(基本水价2.33元、水资源税0.18元、污水处理费0.85元)。
2、其他非居民用水,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5.40元(基本水价2.40元、水资源税1.80元、污水处理费1.20元)。
3、其他非居民用水执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凡城乡一体化公共管网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外,还应缴纳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费,加价标准为: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含)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至30%(含)部分按照水价的2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倍缴纳。
(三)特种用水
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1元(基本水价8.0元、水资源税1.8元、污水处理费1.2元)。
五、相关配套政策及要求
(一)为照顾困难居民家庭,对我区农村低保、特困等民政保障对象,基本水价每立方米降低0.2元,即一二三阶梯到户水价分别为2.70元/立方米、3.63元/立方米和4.57元/立方米。
(二)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转供水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仍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三)对于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镇(办事处)村不征收污水处理费,终端水价进行相应核减(详见附件)。
(四)供水企业对户表居民用户要严格执行阶梯水价,做好抄表衔接工作,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告知服务,定期发布水质监测及居民用水情况,指导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各供水单位要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长清区农村供水价格表
附件
长清区农村供水价格表 | |||||||
单位:元/立方米 | |||||||
供水类型 | 阶梯分类 | 户年用水量 | 到户水价 | 其中 | |||
基本水价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
居民生活 用水 | 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镇(办事处)村 | 第一阶梯 | 0-180(含) | 2.05 | 1.87 | 0.18 | |
第二阶梯 | 180-360(含) | 2.98 | 2.80 | ||||
第三阶梯 | 360以上 | 3.92 | 3.74 | ||||
已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镇(办事处)村 | 第一阶梯 | 0-180(含) | 2.90 | 1.87 | 0.85 | ||
第二阶梯 | 180-360(含) | 3.83 | 2.80 | ||||
第三阶梯 | 360以上 | 4.77 | 3.74 | ||||
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 用户 | 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镇(办事处)村 | 不执行阶梯 水价 | 2.51 | 2.33 | 0.18 | ||
已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镇(办事处)村 | 3.36 | 2.33 | 0.85 | ||||
非居民用水 | 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镇(办事处)村 | 4.20 | 2.40 | 1.80 | |||
已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镇(办事处)村 | 5.40 | 2.40 | 1.20 | ||||
特种用水 | 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镇村 | 9.80 | 8.00 | 1.80 | |||
已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镇(办事处)村 | 11.00 | 8.00 | 1.20 | ||||
备注:
1、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范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托育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场所生活用水,上述各类用水根据其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
3、非居民用水范围:工业、建筑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非居民用水等。
4、特种用水范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特种用水由水政行政主管按照相关规定认定。
《长清区农村供水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政策背景
农村供水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基石。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供水市场的价格秩序,提升供水服务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势在必行。
依据《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农村供水实行政府定价,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核定原则。同时,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722号)的要求,凡具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和处理条件的乡镇村,需开征污水处理费。基于此,我区在完成全口径成本监审并充分调研周边区县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方案,旨在利用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农村供水系统的良性循环与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5.《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
6.《山东省定价目录》
7.《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8.《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三、成本调查情况
为确保定价科学合理,我们组织开展了农村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对供水单位近三年的经营成本进行了严格审核。
供水成本情况:经监审,农村供水单位定价成本为2.14元/立方米。这一成本涵盖了原水费、电费、药剂费、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及维修费等正常运营支出。
污水处理成本:经测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单位成本为0.86元/立方米。
定价原则:本次定价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在核定成本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我区财政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及周边区县价格水平,拟定了现行方案,旨在覆盖供水运营成本,保障工程可持续运行。
三、 周边区县价格对比分析
为确保定价的区域合理性,我们对济南市周边区县(如章丘、济阳、平阴等)的农村供水价格进行了调研。周边区县普遍实行了“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的两部制或综合水价模式,居民生活用水综合价格普遍在2.5元-3.5元区间。
经比对,我区拟定的综合水价水平与周边区县基本持平,既考虑了成本覆盖需求,也充分顾及了我区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处于合理区间。
四、政策设计考量与主要内容说明
本方案在设计时,重点考虑了公平性、节约性和保障性,主要包含以下核心设计:
构建“三位一体”水价结构:
方案确立了“基本水价+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的到户水价构成模式。
主要考量:严格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要求,并对具备管网条件的区域开征污水处理费,体现“谁污染谁付费”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
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设计逻辑: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出发点,设定第一阶梯覆盖率为80%左右(按4人户/180立方米/年测算),确保绝大多数家庭的水费支出保持稳定;第二、三阶梯实行逐级加价,旨在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节约用水。
人口基数核定:考虑到农村家庭人口结构,明确以4口人为基准,每增加1人年基数增加36立方米,体现政策灵活性。
差异化收费与减免政策:
差异化:严格区分基础设施条件,对未接入污水管网的镇村,坚决不征收污水处理费,终端水价相应核减,做到“费随事走”。
兜底保障:为体现社会公平,方案中特别增加了对农村低保、特困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救助措施,给予基本水价减免优惠,切实减轻困难群体生活负担。
关于《长清区农村供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通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制定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济南市长清区发展和改革局经过成本调查,结合我区供水实际,起草了《长清区农村供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1条建议,主要认为非居民用水的水资源税应该统一为0.18元/立方米,由于该问题属于税收政策,由税务部门解释。经前期税务部门回复我局,农村非居民用户水资源税执行标准为1.8元/立方米。
我们将认真履行后续相关程序,积极推动政策出台。在此向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肯定和支持表示感谢。
济南市长清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