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文化和旅游安全应急处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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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济南市长清区文化和旅游局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文化和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分类
1.3.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1.3.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事故,大型游乐设施 故障,缆车、索道、滑道事故,拥挤踩踏事故,消防事故,文物 安全事故等。
1.3.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卫生以及群体性食物中毒。
1.3.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1.4 分级
1.4.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为特别重大(Ⅰ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
(1)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 人以上或重伤 100 人以上;
(2) 旅游者 500 人以上滞留超过 24 小时,并对当地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1.4.2 重大(Ⅱ级)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 大(Ⅱ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
(4)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重伤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
(5) 旅游者 200 人以上滞留超过 24 小时,并对当地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6)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严重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1.4.3 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
大(Ⅲ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
(1)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重伤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
(2) 旅游者 50 人以上、200 人以下滞留超过 24 小时,并对当地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1.4.4 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 般(Ⅳ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
(1)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 人以下或重伤 10 人以下;
(2) 旅游者 50 人以下滞留超过 24 小时,并对当地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依法依规应当由济南市长清区文化和旅游局 承担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1.6 工作原则
1.6.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力保安全。
1.6.2 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2. 畅通联络,共享信息。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 指挥机构性质
济南市长清区文化和旅游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
2.1.2 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立
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局党组根据处置突发事件需要成立。
2.1.3 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由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负责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局办公室、文旅中心、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旅游资源开发部、文物保护部负责人。
2.1.4 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1) 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 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应急机制。
(3) 确定并指派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具体任务分工。
(4) 研究审核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工作方案、行业指南等。
(5) 分析、研判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做出相应决策或向区
委、区政府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6) 指挥、协调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督导检查,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应急工作情况。
(7) 研究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引导、新闻报道、重要投诉等事宜。
(8) 当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超出本局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上级支援。
2.2 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机构及其职责
2.2.1 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职责如下:
(1) 组织落实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起草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工作方案、行业指南等。
(2)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
(3) 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接受、传递、统计分析、核实研判,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和通报。
(4) 负责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联
络。
(5) 督导区文化旅游行业经营主体的应急机构设置、工作
方案制定、预案修订、救援队伍建设、装备和经费工作落实等。
(6) 组织、协调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7) 组织、协调、调度应急功能小组相关工作。
(8) 负责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会务工作,完成其他应由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9) 负责重要材料审核,负责突发事件处置政策法规指导与支持。
(10) 负责拟定事件口径、媒体联络,组织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社会信息发布等工作。
(11) 负责舆情监测,正面引导舆论,及时处置负面舆情。
(12) 开展应急处置的正面宣传工作。
(13) 及时处置相关投诉。
(14) 负责与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部门联络。
2.2.2 督导检查组。视情分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公共文化场馆、演出场所、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广播电影电视、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文化市场等督导检查组。由各有关业务科室、单位牵头组织。职责如下:
(1) 启动应急响应时,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行业单位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 必要时组织功能组赴现场开展工作。
(3) 完成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3. 应急报告
3.1 报告主体:
(1) 区文化和旅游局全体工作人员。
(2) 各街道分管文化和旅游工作负责人和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3) 突发事件现场有关人员。
3.2 报告程序
(1) 报告主体及时报告区文化和旅游局。
(2)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向上级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3) 局值班人员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向局办公室主任报告,办公室主任向分管局长、局长报告,按照规定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指挥中心、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3.3 报告要素
(1) 时间、地点、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措施。
(2) 事件性质、类别、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初判级别。
(3) 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
况。
(4) 是否需要疏散群众、是否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
决的问题。
(5) 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3.4 报告要求
3.4.1 报告时限
事发后 20 分钟内电话报告,50 分钟内书面报告。
3.4.2 连续报告
(1) 初次报告。按照报告要素、报告时限提供报告内容; 遇有无法及时核实或信息不全的情况应当先初报、后核实续报, 并在报告中注明,做到“初报要快”。
(2) 续报。主要报告核实的情况、补充的信息、事件最新情况、事件处理的最新情况和工作计划,做到“续报要准”。
(3) 总结报告(终报),主要包括对事件的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原因分析和防范建议,对事件处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价,做 到 “终报要全”。
3.4.3 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
报。
3.4.4 确保信息报告质量,认真把好信息报告的内容关、文
字关、数字关,做到内容全面准确,数字客观真实,表述层次清 晰,文字简洁精炼。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分级响应
4.1.1 区委、区政府和区有关专项应急机制启动应急响应, 本局作为成员单位按照对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1.2 涉旅突发事件分级响应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涉旅突发事件分级响应如下:
(1)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文化和旅游部启动应急响应机
制,本局按照对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Ⅲ级响应: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本局对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 Ⅳ级响应: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机制,本局对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 应对程序
4.2.1 启动应急预案的条件
(1) 区委、区政府和区有关专项应急机制启动应急响应的。
(2) 区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要求区文化和旅游局启动应急响应的。
(3) 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启动涉旅突发事件Ⅰ级响应、 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的。
(4) 根据收集到的信息符合一般(Ⅳ级)涉旅突发事件标准的。
4.2.2 启动应急预案的程序
(1) 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召开局党组会议决定启动应急机制,进入本预案响应,同时成立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下设机构。
(2) 由局办公室向区委宣传部汇报,经批准后,在有关媒体上正式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消息。
4.2.3 处置过程
(1) 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检查组迅速参与应
急,确定主要负责人和专人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 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召开例会,传达各级领导批示、指示和区应急指挥中心部署要求,分析研判应急工作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督促落实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执行到位。
(3) 统筹安排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和通信联络等工作。
4.2.4 处置措施
(1) 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制响应,启动本局应急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局科室、局属单位贯彻落实。
(2) 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组按照职能分工开展督导检查。
(3) 及时处置个别事件,指导涉事文化和旅游行业单位迅速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开展救助工作、核实相关信息。
(4) 及时转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发布的文化和旅游安全信息。
(5) 如为涉外、涉台港澳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配合区政府外办、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开展有关救助和善后处置工作。
(6) 根据需要组成功能组赴现场开展工作。
(7) 根据需要指挥领导成员赴现场指挥调度。
(8) 发布突发事件的处置进展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妥善处置舆情。
4.3 应急响应终止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 险情排除。
(2)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抢救活动结束。
(3) 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可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较低水平。
4.4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2) 现场指挥组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可按照规定程序,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组织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建议,按照上级决定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3) 一般(Ⅳ级)涉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应急响应终止。
(4) 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救援机构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进行事件风险评价和处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突发事件,直至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 做好善后处置和总结报告等后期处置工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济南市长清区文化和旅游局制定、解释和组织实
施。
5.2 预案发布
本预案由济南市长清区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实施。
5.3 预案备案
(1) 本预案抄报济南市长清区应急管理局。
(2) 区文化旅游行业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 应急预案应抄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
5.4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变化的。
(2) 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 预案中其它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重大调整的。
(5) 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6. 附则
6.1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级),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级)。
6.2 各街道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区文化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局属各单位可以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6.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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