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政策,提高生育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我代表长清区卫健局对贵委员提出提案表达由衷的感谢。
接到建议后,卫健局领导高度重视,进行认真研究,并积极联系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法。现根据卫健局工作职能答复如下:
1.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推进涉及计划生育内容法规、规章、规范性的文件专项清理的函》(法工办函〔2022〕251号)和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涉及计划生育内容法规、规章、规范性的文件专项清理后续工作的通知》要求,2022年10月份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相关处罚、处分,以及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学、入户、入职等相挂钩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废止。
2.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5〕44 号)文件要求,大力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健全人口发展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生育政策。
3.长清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起草出台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对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将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以及相关待遇。对济南市户籍中按照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家庭,每孩每月发放600元育儿补贴金,对其中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妇女每月加发200元育儿生活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
4.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推动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为在职职工、居民提供托育服务。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配置母婴设施,在医院、商超、车站、学校等场所加强工会“妈妈小屋”建设,给女职工提供方便、温馨、安全的哺乳场所。发展家庭式托育点,构建社区、机构、家庭“三位一体”的托育服务模式。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等照护模式。监督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给予特殊劳动保护。加强职工子女寒暑假托管服务工作,为职工解决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