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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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分类 | 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服务时限 | 设定依据 |
1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资产评估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订 |
2 |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正常办理)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
3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审批(正常办理)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清算审计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
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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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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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从事供水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水质检验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鲁建城字〔2015〕19号),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内容包括:(一)负责对水池、水泵、供水管道等设施及相关处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水池、水箱等各类储水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二)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三)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水质(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四)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处理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投诉。 第二十八条:城镇供水企业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公示水质情况,并将设备维护、清洗消毒、持证上岗、水质检测档案等报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
7 | 从事供水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水质检验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鲁建城字〔2015〕19号),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内容包括:(一)负责对水池、水泵、供水管道等设施及相关处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水池、水箱等各类储水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二)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三)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水质(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四)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处理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投诉。 第二十八条:城镇供水企业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公示水质情况,并将设备维护、清洗消毒、持证上岗、水质检测档案等报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
8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水质检测报告, 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清算审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10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和版面面积超过30平方米)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技术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山东省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鲁交发【2020】8号)第十一条 :“ 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11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版面面积30平方米以下)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技术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鲁交发【2020】8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12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财务审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六条 |
1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离任审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16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17 | 民办高中段学校设立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18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合并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 清算审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
19 | 民办高中段学校合并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 清算审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
20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分立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 清算审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
21 | 民办高中段学校分立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 清算审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
22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审批(变更举办者)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财务清算审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
23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审批(变更层次类别)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
24 | 民办高中段学校变更审批(变更层次类别)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
25 | 民办高中段学校变更审批(变更举办者)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财务清算审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
26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终止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清算审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
27 | 民办高中段学校终止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清算审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
28 | 社会团体成立申请预审服务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29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 |
30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离任审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31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清算审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32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核发/扩大经营范围)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33 | 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阶段)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水资源论证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15 号)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34 | 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取、退水检测结果水质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取水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
3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二条“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36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新申请)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37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
38 | 一般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 |||||||
39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技术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鲁交公〔2017〕6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涉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设计资质及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相应的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 | |||||||
40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技术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 |||||||
《山东省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鲁交发【2020】8号)第十一条 :“ 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
4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方案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1.《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 、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排水、临水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 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 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 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 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 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2014年修改)第三十条:“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防潮堤,适用《河道 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关堤防管理的规定。” 4.《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6〕2号)第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 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 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 等建筑物及设施。”;第七条:“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许可的文 件;(二)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 设方案(含图纸);(四)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五)根据需 要编制的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作出的 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承诺函;(七)涉及第 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大中型或者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 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其他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表。防洪评价报告或防 洪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 ”5.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关于水利行业要求…… |
42 | 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43 |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方案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1.《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 、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排水、临水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 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 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 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 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 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2014年修改)第三十条:“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防潮堤,适用《河道 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关堤防管理的规定。” 4.《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6〕2号)第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 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 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 等建筑物及设施。”;第七条:“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许可的文 件;(二)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 设方案(含图纸);(四)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五)根据需 要编制的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作出的 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承诺函;(七)涉及第 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大中型或者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 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其他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表。防洪评价报告或防 洪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 ”5.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关于水利行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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