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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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长政发〔2020〕4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长清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长清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结合省、市政府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等工作要求,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济政发〔2019〕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贯彻落实“一次办好”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整合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二)改革要求
一是实现全覆盖。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二是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牵头部门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牵头部门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人防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牵头部门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消防、人防、水电气热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牵头部门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并行推进。
三是强化并联审批。每个审批阶段均实行“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制订统一的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及申报表单,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并联审批要求完成审批。
四是科学分类管理。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工程、社会投资工业仓储建筑工程、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建筑工程和“拿地即开工,建成即使用”五类。
政府投资类项目原则上按四个阶段整合办理环节;社会投资民用项目原则上按后三个阶段为主整合办理环节;社会投资工业仓储项目原则上按三个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建成即使用阶段)为主办理(建成即使用环节由区住建部门实施竣工验收监督及消防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使用);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土地类项目原则上按后两个阶段为主整合办理环节;“拿地即开工,建成即使用”工程项目要进一步合并、精简办理事项、缩短办理时间,按照“拿地即开工”(项目备案、用地预审、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人防审批)和“建成即使用”(由区住建部门实施竣工验收监督及消防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使用)两个环节办理。
五是细化分类指导。对技术审核类许可,重点推动技术审核的专业化,利用专业机构实现“多审合一”;对容量管控类许可,重点转变审查方式,突出指标控制、事后强监测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对其他类许可,重点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推动办理结果数据共享和达成条件后的在线即时办理。
(三)工作目标
全过程审批时间一般工程项目控制在80个工作日以内,特别复杂的工程项目“一事一议”,不超过市政府规定的全过程审批时间。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70个工作日以内,“拿地即开工、建成即使用”审批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5至15个工作日,其中土地出让前完成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联审的,“拿地即开工”阶段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1至3个工作日,并实现多证齐发。
二、优化审批环节
采取“减、并、转、调、诺”等措施,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能减则减、能并则并、能转则转、能调则调、能承诺则承诺。
(一)合并审批环节。建立一家牵头、多部门参与的设计方案联审机制,联审通过且已依法进行公示的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取消单独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人防建设许可证一并办理。
(二)推行告知承诺。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定义、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及各方职责。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按照审批部门告知的具体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资料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即办制度;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完善审批体系
(一)“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所有审批事项全部使用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依托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及各部门现有业务系统等信息化成果,实现建设项目审批单点登录、统一受理、统一赋码、实时办理、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完善强化项目统一代码管理,以项目统一代码作为项目唯一身份,推进建设项目“一个代码”全程流转,按照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阶段的要求,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科学划分审批阶段,实现网上办理和并联审批。所有审批数据直接实时推送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情况同步推送到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同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考评的数据参考。
(二)“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深化“受审分离改革”,积极推广“无差别全科受理”,进一步优化窗口配置;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及“多部门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服务,进一步健全窗口受理与后台办理联动机制,提高工作服务效率。
(三)“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按照审批阶段优化要求,根据事项、环节、材料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梳理各阶段审批审查事项范围和联合办理流程,分阶段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和申报材料要求,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订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四)“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更好地指导建设项目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实。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四、创新代办帮办服务理念
规范完善工程建设项目代办帮办制度,以“金牌店小二式”服务理念为企业提供全过程精准化代办服务,建立政府部门代办,主管部门牵头处置为特点的“中央厨房制”,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直属四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等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多部门集成服务,实现审批流程内部化、并联化、协同化。建立区、园区、街镇“三级帮办、三级协同”帮办服务体系,主动送服务、送政策、送保障,确保帮办工作上下联动,沟通顺畅,无缝衔接。各单位明确专人、建立专班,主动与项目申请人对接,热情服务,直至本单位所涉事项顺利办结。
五、统筹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济南市长清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区级各部门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组,切实强化对本部门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经费、人员等方面的保障。
(二)加强部门联动。对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加强配合、及时解决,以扎实的作风、创新的举措,全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实实在在享受到审批制度改革带来的红利,助力长清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配合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严格落实监管制度,严格执行监管程序。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对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跟踪改革推进情况,通过“轻审批,重监管”的方式推进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附件:济南市长清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济南市长清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居安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董庆哲 区委常委、副区长
丁 勇 副区长
成 员:赵培新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殿义 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方宝军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庆波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徐笃峰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杨立新 区司法局局长
高远胜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黄 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直属四分局负责人
司家国 区城管局局长
王恩庆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孟 斌 区水务局局长
张 勇 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局长
宋传猛 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局长
翟贵祥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周振奎 区应急局局长
房立明 区政府信息中心主任
王桂芳 区气象局局长
潘旭光 区交警大队大队长
李得军 国网长清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徐笃峰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元江、韩庆强任副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今后,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务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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