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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113701130042070099-A/2022-4056413
其他
济长政字〔2022〕31号
长清区政府信息中心
2022-08-23
2022-08-23
2024-01-01
失效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日,有效期两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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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济长政字〔2022〕31号


大学城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长清区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于7月 23日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长清区关于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全区外贸主体、提升外贸进出口规模,拓展外贸发展新空间,推动外贸高质量创新发展,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市外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字〔2022〕18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2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若干意见如下。

    一、支持企业开展外贸业务推广。鼓励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独立站等方式进行外贸业务推广,按出口额对推广费用进行扶持,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80%且不超过5万元。(如市级资金有此项扶持,本区级政策则对市级未扶持部分按最高50%且不超过5万元进行扶持;市区两级扶持合计不超过100%。)

    二、支持企业招商引贸工作。对新注册企业当年实现进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奖励15万元;在此基础上,进出口总额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3万元,50万元封顶;已注册企业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执行此条款。对重大招商引贸项目可“一事一议”。(已享受本条奖励的,不再享受第三、四、五条奖励)

    三、支持进出口过亿元的重点企业。对上一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按总量和增幅(正增长)分别奖励前5名,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总量和增幅奖励不重复享受。

    四、支持进出口过千万元的企业。对上一年度进出口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1亿元以下),按照总量和增幅(正增长)分别奖励前5名,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总量和增幅奖励不重复享受;对未享受总量和增幅奖励,但实现正增长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五、支持进出口增量企业。优先支持收付汇外贸项目,进出口总额较上一年度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如达到市级外贸增量奖励政策标准,可同时享受。

    六、支持企业开展业务创新。支持在跨境电商园区席位注册;跨境电商9610业务,公户不收汇也予支持。

    七、支持企业开展外贸暨跨境电商业务培训。对培训机构开展外贸业务培训及企业参加外贸业务培训报销相关费用。

    八、支持建设外贸暨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工信(商务)局联合各街镇共同抓好招商引贸工作,原则上项目落在跨境电商产业园产生的数据纳入引进的街镇统计数据。引进的街镇应提供办公用房和公用服务设施或等额费用(按进出口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提供不少于150平方米办公用房)。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由区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具体扶持资金申报程序依据区工信(商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通知执行,上述进出口数据以市商务局反馈的企业海关数为准。“一事一议”项目报区政府批准。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 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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