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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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长政办字〔2018〕4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长清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长清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金融突发事件概念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2.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2.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2.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3 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分级责任
3.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应对责任
3.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应对责任
3.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应对责任
3.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应对责任
4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4.1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4.2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挥体系和责任
4.3 专家组
5 预防预警
5.1 预防预警机制
5.2 预防预警行动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6.2 一、二级响应
6.3 三级响应
6.4 四级响应
6.5 终止响应
6.6 信息报送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2 评估与总结
7.3 检查与审计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8.2 文电运转保障
8.3 技术保障
8.4 安全保障
8.5 人力与组织保障
9 附 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护合法金融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6〕35号)、《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16〕13号)《济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16〕6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金融突发事件概念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和经济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4 适用范围
(1)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全区性或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全区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金融市场剧烈波动或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市场退出引发的全区性或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
(4)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区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5)实体经济风险传导至金融领域引发或者可能引发严重影响全区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2)坚持快速高效原则,准确判断评估金融突发事件态势,及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危害。
(3)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原则,采取应对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2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金融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国际或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务院或国家有关机构要求省协同处置,且对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内发生的,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4)省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在我市发生的,具有全市性影响或对本市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我市发生的,所涉及县(市)区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县(市)区协调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1)在县(市)区发生的,其影响主要限于本县(市)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县(市)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市)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IV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着时间推移或情况变化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3 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分级责任
3.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应对责任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逐级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我区按要求做好相关先期处置工作。
3.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应对责任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逐级报请省政府应急处置,我区按要求做好相关先期处置工作。
3.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应对责任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报请市政府负责应急处置,我区按要求做好相关先期处置工作。
3.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应对责任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由区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必要时报请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处置。
下一级政府不能有效控制金融突发事件事态或者不能消除其引发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区属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由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突发事件涉及部门会同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等进行处置,事发地街镇政府负责协助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4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4.1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4.1.1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区政府成立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
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
副组长: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工作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和区金融办(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以下简称区金融办)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维稳办、区信访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法制办、区金融办、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事发地街镇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经区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成员单位可作适当调整。各成员单位指定1—2名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系等有关具体事宜。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其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4.1.2 区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和指挥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和相关街镇政府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确定应急处置措施。
(5)组织指挥区有关部门、相关街镇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协调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个人债权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债权登记、甄别、兑付和落实应承担的资金。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4.1.3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分析有关信息资料,组织落实区领导小组决定。
(2)向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及风险处置进展情况;根据区领导小组要求向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组织做好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3)督促、检查、指导区有关部门及相关街镇政府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4)按照区领导小组要求组织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协调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落实有关政策,加强协调配合。
(5)收集、保管并按规定移交有关档案。
(6)负责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和评估等工作,收集研究有关部门、单位提出修订完善预案的建议。
(7)协调区有关部门和街镇政府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8)完成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4.1.4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依据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媒体及时发布相关权威信息,根据金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或工作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记者采访等,正确引导舆论,加强舆情监控,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2)区维稳办。协调有关方面依法妥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区信访局。协调做好涉及金融突发事件的信访接待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4)区发改委。负责提供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有关对策建议,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5)区公安分局。根据本部门相关工作预案,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保持正常运行秩序,做好维护金融稳定相关工作。
(6)区财政局。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使用财政资金情况作出判断;确实需要的,及时提出资金来源及有关财政政策调整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安排。
(7)区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涉及法律问题,对拟采取的有关措施、办法进行合法性论证。
(8)区金融办。协助区政府领导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指挥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9)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及时启动本单位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响应,处理职责范围内事项,按规定逐级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4.1.5 其他有关部门和街镇政府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和街镇政府根据本部门、本级职责规定及区政府要求,及时有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4.2 街镇政府组织指挥体系和责任
各街镇政府均应制定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建立本级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明确职责。
4.3 专家组
区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5 预防预警
5.1 预防预警机制
5.1.1 区金融办根据对形势研判情况或有关部门建议,召开邀请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及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金融运行、金融风险分析会议,必要时请区政府领导参加。
5.1.2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协调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协调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建立健全所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重大、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跟踪、调查、分析,并根据上级要求或本系统应急预案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根据上级要求和有关规定,适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金融风险相关情况。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全区金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需要将评估情况报告区政府或者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5.2 预防预警行动
5.2.1 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将监管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在收到相关报告2小时内向区政府提报预警报告。
5.2.2 各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演练、检查和维护,及时修改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6.1.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对,及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须及时向所在地街镇政府报告);妥善保护相关资料、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组织涉及该事件人员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6.1.2 接到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街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根据有关规定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6.2 一、二级响应(适用I级、Ⅱ级事件)
6.2.1 按照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的部署要求,市、县(市)区政府迅速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6.2.2 市、县(市)区政府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做好本辖区风险处置工作,维护社会和金融稳定,并按规定上报有关情况。
6.3 三级响应(适用Ⅲ级事件)
6.3.1 按照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的部署要求,区、街镇政府迅速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6.3.2 区、街镇政府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做好本辖区风险处置工作,维护社会和金融稳定,并按规定上报有关情况。
6.4 四级响应(适用IV级事件)
6.4.1 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有关部门、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事发地街镇政府根据职责分工,立即启动本部门、单位预案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区有关部门、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事发地街镇政府迅速核实情况,经确认为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区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3)区政府根据有关情况报告和风险分析研判情况,对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逐级报请省政府处置。对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报请市政府处置。对一般金融突发事件,授权区领导小组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区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6.4.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有关部门、单位启动本部门、单位预案应急响应后,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区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或经区政府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与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需采取的措施等。
(3)区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顾问组,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相关事宜。
(4)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区政府或责成事发地街镇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区有关部门、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及相关单位应按区政府要求、上级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4.3 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经区政府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2)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协调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再贷款发放手续,并对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风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相关监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依法应当清算的,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实施清算。
(4)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需派出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由事发地街镇政府负责协调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区有关部门、事发地街镇政府及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负责。
6.5 终止响应
区、街镇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适时对应由本级负责的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认为符合终止应急响应条件的,应及时作出终止响应决定。
6.6 信息报告
6.6.1 各相关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金融突发事件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监管部门和本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市、区政府。
6.6.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街镇政府在汇总分析各方面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突发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作出判断,按规定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区政府(区政府总值班室)。
6.6.3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按规定上报市、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6.6.4 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金额和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发后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下一步打算,以及其他与本突发事件有关的情况。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金融突发事件善后工作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街镇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1)妥善保管和清理被关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账目及其他重要资料。
(2)评估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直接、间接损失。
(3)对金融突发事件进行调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2 评估与总结
7.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及时总结有关情况,按规定报市或区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
7.2.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Ⅳ级(含)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必要时由区政府报市、省政府或市、省政府有关部门。
7.2.3 有关部门协调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应针对突发事件发生与处置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的意见建议。
7.2.4 参与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区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建议。
7.3 检查与审计
7.3.1 审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依法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使用地方公共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3.2 协调报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依法对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8.1.1 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采用一种稳定畅通的通信方式,保持必要联系。
8.1.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及事发地街镇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和共享信息。
8.1.3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
8.2 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街镇政府应确保文电运转迅速、准确、高效,不得延误和出现错漏。
8.3 技术保障
8.3.1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障,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8.3.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8.3.3 重要岗位应至少有2名人员备用和替换,确保不因人员缺岗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8.3.4 加强相关单位事故灾难备份中心建设,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维护管理工作。
8.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保证有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重要资料保密安全。
8.5 人力与组织保障
8.5.1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和街镇政府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8.5.2 各有关部门和街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采取以案说法、以案喻理等形式加强业务培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高监管水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8.5.3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镇政府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及时完善相关应急措施。
9 附 则
9.1 区有关部门、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街镇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2 金融突发事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9.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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