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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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长政办字〔2021〕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长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长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3 监测与报告
3.1 监测
3.2 报告
4 预测、预警
4.1 分级
4.2 预测和评估
4.3 法定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
5 现场处置
5.1 现场处置原则
5.2 现场处置职责与分工
5.3 工作程序
5.4 现场技术措施与后勤保障
6 处置保障
6.1 组织保障
6.2 经费、物质保障和后勤保障
6.3 技术保障体系
6.4 健康教育与社会动员
7 处置评估与善后处理
7.1 评估
7.2 奖励与处罚
7.3 抚恤与补助
7.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与修订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加强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 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卫生健康局、区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委、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
2.1.2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预案编制、修订,协调、指挥、督查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和应急措施落实,通报灾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情况。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其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物资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成员由区医疗、疾控、卫生监督等专家组成,分别承担情况调查、现场控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2.1.3 临时现场指挥部。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成立由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等人员组成的临时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区卫生健康局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传染病防控组、中毒处置组、医疗救治组、预测预警组、综合组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
2.1.5 应急处置工作组(队)。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现场处置应急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医疗救护分队等。
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单位。
2.2.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
2.2.2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2)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
(3)在市卫生健康委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高效有序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向市卫生健康委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5)协同区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相关工作。
(6)起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与现场处置建议。
(7)督促建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警监测报告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8)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9)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做好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信息报道,加强应急和防病知识宣传。
2.2.3 相关部门职责。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订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传染病学、检验检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落实伤员救治措施,做好对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及监督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街镇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2)区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3)区发展改革局: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和调度,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储备和供应。统一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工作中的科技问题。负责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5)区教育体育局: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落实全区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6)区应急局: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下达动用指令,组织协调全区重要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
(7)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协助卫生健康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疫区,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9)区财政局:确保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相关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10)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11)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和有关标本等应急物资运输保障任务,保证疫区公路畅通。
(1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3)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加强对医疗废弃物和其他相关危险废物的监管,维护环境安全。
(14)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监管和广告监管,严厉查处借突发公共事件之机误导消费者和非法牟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对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相关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15)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对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及人员做好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16)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完成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2.4 区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指导和评估,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
(2)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对社会关注问题提出建议和答复性意见。
(3)负责组织编制教材,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4)开展相关实验室技术和现场控制策略研究。
2.2.5 临时现场指挥部职责。
(1)临时现场指挥部是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的临时组织,要服从事发地党委、政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外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3)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4)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5)协助组织卫生防病社会动员,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2.2.6 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职责。
(1)区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负责全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对街镇应急处置工作组提供技术指导。
(2)街镇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现场处置。
(3)区急救中心和综合医院要组建应急救护队,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由医疗队所在单位保管,定期更新。医疗救援队8-10人组成(包括急救、消化、呼吸、心血管、神经、内分泌、外科、临床检验、护理等专业人员),人员结构、急救药械、交通、通讯设备按要求合理配置,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
3 监测与报告
3.1监测
3.1.1 建立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完善区、街镇、社区(村)三级报告网络。
3.1.2 以街道(镇)为单位,设立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每个监测点指定专门报告人,作为信息网络的指定信息员,具体承担监测点的监测报告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定期零病例报告制度。在日常监测的同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暴发的疫情实施重点监测。当出现不明原因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时及时报告。
3.1.3 除对国家法定报告传染病进行系统监测外,将中东呼吸综合症、寨卡病毒病、人感染 H7N9禽流感等新发、再发传染病纳入监测,并重点管理。对周边国家或地区新发生的我区未纳入监测的传染病视疾病危害程度,决定是否纳入监测范围。
3.1.4 依托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和食物中毒监测网络,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对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以及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预测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做好应急准备。放射源主管部门建立放射源监测网络,对存在放射源的单位实时追踪监测。
3.1.5 参照全国联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料库,加强常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重点传染病报告系统、疾病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和食物中毒报告系统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灵敏性、特异性。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信息沟通,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周边地区有关部门。
3.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 责任报告人。相关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执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3.2.2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机构(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疫情报告进行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检查疫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2.3 报告程序和时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生健康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区卫生计生监督所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健康局可直接报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2.4 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应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进程报告应在事件处理过程中随时报告;结案报告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10日内报告。
(1)首次报告的基本信息为: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波及人群或者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讯方式。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救治措施和其他应对措施。
(2)进程报告应报告事件发展及变化趋势、处置进程、事件的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原因、事件处置物资需求等。进程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首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3)结案报告应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2.5 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健康局。
4 预测、预警
4.1 分级
4.1.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6)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 在1个区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
(2)腺鼠疫发生流行,全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全市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其它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区县。
(2)霍乱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
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
(3)1周内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
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县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 预测和评估
4.2.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我区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测,并对事件可能发生的后续危害做出评估,评估的重点是可能波及和扩散的地域范围、受影响人群、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资源分配、持续时间、控制工作进展与效果、社会影响及公共安全等,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
4.2.2 区卫生健康局成立区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其成员由区流行病、临床及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区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召集疫情分析会,向区卫生健康局定期或不定期报告疫情分析情况,对相关疫情变化趋势的预测预警及其他建议。
4.3 法定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
经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授权,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全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责任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5 现场处置
5.1 现场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的健康危害和影响。
5.2 现场处置职责与分工
5.2.1 指挥机构。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临时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救护的全面工作。
5.2.2 执行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队)承担现场处置任务,包括现场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标本采集、环境消毒、病人救护和转运与隔离等,完成临时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2.3 医疗救护机构。各级医疗机构接受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临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派遣,组织医护人员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参加医疗救护工作。
5.2.4 支持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应急工作组(队)是现场处置的支持机构。在临时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做好人员调度、物资调配、病区建立与隔离以及病人的后续治疗,严重污染区外围消杀工作,社会动员、群防群治,监测和后续处置等工作任务。
5.2.5 部门配合。在区政府统一指挥下,卫生、公安、环保、农业、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必要时实施疫区封锁等处置工作。
5.3 工作程序
5.3.1 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存在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
(2)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污染范围,及时做好病人救治、转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对事件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
(3)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需求做出评估和调用。
(4)经过紧急处置,疫情消除后,实施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
5.3.2 医疗救护工作程序。参照《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2)对现场伤亡情况的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3)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4)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5)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分别以“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中、重、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脚踝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急救措施。
(6)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将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5.3.3 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根据病情向就近医疗机构分流。伤病员分流原则如下:
(1)接受伤病员的医疗机构,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则指定。
(2)伤病员现场治疗的医疗文书需一式二份,及时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送,并向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提交。
(3)临时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须无条件收治分流伤病员。
(4)运送伤病员途中需要监护的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派医疗人员护送。
(5)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诊急救工作程序处置。收治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组织,负责伤病员救治工作。
5.3.4 现场情况报告程序。由现场最高指挥汇总各方面信息,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确保上报信息准确可靠。
5.4 现场技术措施与后勤保障
5.4.1 技术措施。现场处置的技术措施参照市卫生健康委有关技术方案执行。
5.4.2 后勤保障。多方协作,统一调配,统一指挥,快速、准确、高效配合现场工作。
5.4.3 现场通讯。建立运行良好的通讯网络,提高信息传播效率,及时、准确通报信息,下达指令。
6. 处置保障
6.1 组织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充分认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性、可能性,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建立健全相应领导体系和应急反应体系,在思想上、组织体系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准备。
6.2 经费、物资保障和后勤保障
6.2.1 经费保障。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6.2.2 物资储备。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设备、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6.2.3 通讯与交通保障。各级应急工作处置组(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保障应急信息畅通,及时有效处置。
6.2.4 卫生健康系统各部门间协作。
(1)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房、药品、器材等储备工作,开辟专门病房负责收治伤员和病人,并按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急救中心应积极做好现场救护的各项准备工作。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特别是做好流行病学监测和预警、现场调查、现场防病处置、毒物毒性鉴定、实验室检测等各项工作。
(3)区卫生计生监督所要做好水源、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方面的卫生监督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督促落实各项卫生强制性措施。
6.3 技术保障体系
6.3.1 技术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组(队)的技术水平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有针对性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技能和个人防护专业培训。适时组织模拟应急演练,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等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识别、报告、调查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6.3.2 实验室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网络,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为准确识别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技术保障,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3.3 资料收集与利用。
(1)加强信息沟通。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决策依据。
(2)建立健全监测系统,保证信息收集的及时性、准确性,提高前期预警能力。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常规传染病、重点传染病的疫情监测,以及化学中毒、食物中毒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敏感性、特异性。
6.4 健康教育与社会动员
区卫生健康局应与区委宣传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公众有针对性进行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自救、互救、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7 处置评估与善后处理
7.1 评估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护领导小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完毕后,要对处置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通过科学评价提出处置类似事件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7.2 奖励与处罚
对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存在失职渎职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7.3 抚恤与补助
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7.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与修订
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街道(镇)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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