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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13701130042070099-A/2023-6503870
应急管理
济长政办字〔2023〕11号
区政府办公室
2023-07-13
2023-07-13
有效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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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长政办字〔2023〕11号


大学城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济南市长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11月26日印发的《济南市长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济长政办字〔2018〕58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

(联系电话: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0531-87221113)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长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2.2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2.3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4成员单位职责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3.2 报告与评估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5.3 责任追究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机制保障 

  6.2 信息保障 

  6.3 医疗保障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物资经费保障 

  6.7 社会动员

  6.8 预案管理与更新

  6.9 应急演练

  6.10 宣教培训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11〕117号)、《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7〕219号)、《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16〕13号)、《济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21〕37号)、《济南市长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分级及响应标准详见附件1),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及食品生产、包装、储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涉及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人物,性质比较严重,可能或者已经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外、但对我区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本预案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 尽全力救助事故中患病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整合各种行政执法力量及技术信息等资源,高效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运转顺畅、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充分依靠专家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专业技术手段,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信息畅通,应对高效。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充分利用12345市民服务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 

  (5)预防为主,控制风险。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强化风险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做好应急演练,实现食品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按规定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达到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由区食药安办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由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及职责。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副主任和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主要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食药安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台办、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部署,组织发布相关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以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药安办,区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街道(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会商、报告、督查等制度;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详见附件2)。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由区食药安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对事故开展调查,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根据工作需要,事故调查组可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和指导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和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相关产品或停止生产经营,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组织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卫生健康局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5)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牵头,负责落实好治安管理,与相关部门配合,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食药安办,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工作。 

  (7)专家组。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台、港、澳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的,由区政府及时报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涉台港澳和涉外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协调处理。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区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向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监管建议。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必要时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区食药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提示、警告,控制事态蔓延。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区食药安办、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报告与评估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或接到的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并向食药安办通报的信息; 

  (3)各街道(镇)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8)国家、省、市或其他区县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3.2.2  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区卫生健康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区卫生健康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5)区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市场监管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区市场监管局应在2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 

  3.2.3  报告内容。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

  续报应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展、发生原因,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报应包括事件发生和调查处理过程、鉴定结论、追溯或处置结果、采取措施和效果评估。

  3.2.4  事故评估。接到报告后,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1.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稳妥保护现场和疑似问题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4.1.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区市场监管局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其相关产品。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到现场予以协助并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和建议开展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但在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前不得对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实施清洗、消毒或销毁等行为;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4.2  分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1  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时,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相应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等情况。 

  4.2.2  核定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应急救治。卫生健康部门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危害控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措施,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对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问题食品及其原料,责令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

   (3)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尽快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侦破工作。

   (4)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组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结合事件进展情况,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开展新闻报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和结果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妥善做好记者采访管理,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和指导,正确引导舆论。

   (5)检测分析评估。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事发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环境污染,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6)信息通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调查情况,及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负责涉外、涉台港澳事务的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维护稳定。在事件调查处置过程中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对聚众滋事、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涉事地区社会稳定。

  4.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3.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态进一步发展,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病患人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的。 

  4.3.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的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必要时,区指挥部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处置机构、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总结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及上级食药安办报告。

  5.3 责任追究。根据调查结论,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机制保障。本应急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落实企业应急处置主体责任,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落实并组织演练,及时消除隐患。

  6.2  信息保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或依托国家、省、市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保障信息报告通畅、及时。各部门之间及时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6.3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4  应急队伍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能力建设,提高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区政府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人才保障、应急演练等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6.5  技术保障。食品检验检测、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医疗卫生、食品检验检疫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6  物资经费保障。区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及时进行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到位。 

  6.7  社会动员。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8  预案管理与更新。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各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6.9  应急演练。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有关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区政府、区食药安办及相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6.10  宣教培训。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各街道(镇)、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名称术语。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2.济南市长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事故分级

评估指标

应急响应

启动级别

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响应

国家级

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3)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

省级

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或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

市级

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镇),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区级

附件2


济南市长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指导、监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二、区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区委网信办、区食药安办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情研判。

  三、区委统战部: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涉台港澳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负责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时的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协助商贸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区教育体育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发生或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七、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八、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九、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十一、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事发地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十二、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十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参与开展地产食用农产品相关监测和风险评估;参与农药、兽药等引起食品安全事故中地产食用农产品来源的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由地产食用农产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 

  十四、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负责组织、指导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十五、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十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涉及食品商标侵权及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十七、区文化和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有关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十八、区外办: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涉外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十九、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相关行业部门认定移送涉及的地产食用农产品生产、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并协助配合相关行业部门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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