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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区人大十八届四次人民代表大会第117号“关于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产业项目落地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6-04

代表提案者

冯松松

会议届次

济南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产业项目落地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20250117

承办单位

区自然资源局

答复时间

2025-05-19

办理类型

B

答复内容

冯松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农业设施用地审批门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三)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二)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三)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五)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因此,您反映的按照每流转千亩土地配套一定比例农业设施用地指标的问题,《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已针对设施农业用地定义、规模、辅助设施比例等出台明确规定,若项目配套超出该规定范围,则无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手续。

我局将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加强与农业、水务、园林、环境、文旅、财政等多部门沟通协作,促进长清区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我区土地流转后引入农业产业项目提供坚实支撑,争取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