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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区人大十八届四次人民代表大会第010号“关于停车场是否合理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6-12

代表提案者

李红

会议届次

济南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停车场是否合理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20250010

承办单位

区自然资源局

办理方式

承办

答复时间

2025-05-27

办理类型

C

答复内容

李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后三村有一块土地被一村民承包,近两年承包人垫上了建筑垃圾变成了停车场,质疑停车场变更土地用途的合规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我局工作人员与文昌街道、后三村村委会对接并现场调查核实,该位置现场堆放建筑垃圾,该行为属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且该地块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鲁政土字[2007]1220号)。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清理,并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及长清区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依照相关规定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依法查处。同时,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清理,恢复土地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