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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流程
   发布时间:2008-11-05    来源:   点击次数:
    1、申请
    凡符合《办法》准购条件的家庭,可先到户口所在区房管局领取《济南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简称《审核表》),并按《审核表》中的要求填写盖章。
    2、初审
    申请家庭准备好材料后,确定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区房管局自接到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3、公示
    初审合格的,区房管局会同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进行为期十天的张榜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在《审核表》中盖章确认后报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于五日内报市房管局。
经核查公示异议成立,由区房管局出具书面通知,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申报的理由。
    4、复审
    市房管局对区房管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通过市局住房档案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审查合格的由市房管局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经审查不合格的,市房管局出具书面说明。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自受理之日起到签发资格证,共计45个工作日。
    5、确定购买顺序和房号
    经济适用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取得《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预售许可后,由市房管局向社会发布销售信息,包括房源地段、数量、单套建筑面积、价格、开发建设单位、购房摇号排序时间等。
    购房采取摇号排序的方式。由市房管局、监察局、公证处、开发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正式入围的人数根据房源的实际数量按1:1.1的比例确定。
    摇号采用摇号机选号,每次摇号确定多名中号申请人,申请人的选房顺序根据摇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的先后确定。摇号排序的结果,当场公布,当场公证,并在各大媒体上予以公布、公示。公示期三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区房管局向中号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
    中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资格证》、《选房通知书》、身份证和定金,参加由市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的现场选房。
    选房时,中号申请人根据摇号确定的顺序,按照大屏幕和现场张贴的户型、面积等房源信息,依次上台选房。
    选房人交纳定金后,根据工作人员计算出的《计价表》,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同时收回《资格证》和《选房通知书》。
    中号申请人未能选到满意的住房的或未能到现场参加选房的,视为本次放弃,候补申请人可依次替补。其资格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可参加下一次的摇号排序。
    6、办理结算及入住手续
    申购人持《计价表》、购房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公司办理结算或按揭贷款手续,开发公司为购房人分别出具“标准外价款发票”、“应付开发公司价款发票”两种票据。
    7、办证
    办理完以上手续后,申购认可将办理房产证所需的材料交开发商处,由开发商负责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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