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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主要负责人解读: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程晓解读《长清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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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2025-12-15

主要负责人解读: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程晓解读《长清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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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介绍

程晓,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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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件解读

问题1:该《划分方案》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答:解决长清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界定模糊、管理标准不一的问题,明确了全区47个重点区域的范围,以便规范管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临时扩展区内的工业、施工、交通、社会生活噪声,保障居民安静生活环境。

问题2:哪些区域被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答:包括居住区、学校、医院等47个单元被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具体范围详见《划分方案》附件。

问题3:《划分方案》正式印发后,对噪声监管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后,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相关规定执行监管。部分重点法律法规摘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等情况除外。”

问题4:建筑施工有哪些特殊限制?

答: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抢修、抢险、特殊需要等除外),连续作业需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

问题5:如何投诉噪声污染问题?

答: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生态环境、公安、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专线投诉。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反映,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协调解决。

问题6: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声环境功能区的差异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是区域规划调整、引导产业布局和用地结构优化的科学依据,也是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城是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是为了加强该区域噪声污染防治,保障居民的安静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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