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6-29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25-07-31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长政办字〔2023〕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长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联系电话: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0531-83131517)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长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省、市、区有关救灾工作的政策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长清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区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负责与区有关部门、街镇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现场指挥
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委员会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街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在上级党委、政府或减灾委员会的领导下,区减灾委员会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街镇及其成员单位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3 灾害预警响应
区自然资源局、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区气象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会商研判,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镇和区减灾委员会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减灾委员会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 信息管理
各部门、各街镇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之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街镇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本级政府、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在接收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予以审核、汇总,并按规定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 (含本数,下同)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各街镇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4.1.2 灾情信息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街道镇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8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每日12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重大灾害续报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3 灾情信息核报。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重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4 对干旱灾害,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会商核定
4.2.1 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4.2.2 评估。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等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准灾情。
4.2.3 台账。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4.3.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应配合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4.3.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等4个响应级别。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因灾死亡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0.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达50万人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启动区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政府、区减灾委员会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街道镇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或区领导指定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区减灾委员会加强对救灾工作的统筹指导,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2)受灾人员救助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驻区部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组织受灾地区派出所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区财政局、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并于12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区教育体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区黄河河务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区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区民政局组织并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区地方金融事业发展中心监督指导保险运营企业做好理赔工作。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区发改局协调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区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务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住建局等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新闻宣传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II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或0.2万户以上,1万间或0.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相关标准后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区减灾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启动区级Ⅱ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减灾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或派出部门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区减灾委员会加强对救灾工作的统筹指导,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2)受灾人员救助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驻区部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组织受灾地区派出所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区财政局、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并于12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省市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区教育体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区黄河河务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区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保险运营企业做好理赔工作。
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区发改局组织协调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区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务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住建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新闻宣传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III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或0.1万户以上,0.5万间或0.2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政府、区减灾委员会报告。
5.3.3 响应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区减灾委员会加强对救灾工作的统筹指导,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2)受灾人员救助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驻区部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组织受灾地区派出所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区财政局、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并于12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省市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区教育体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区黄河河务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区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保险运营企业做好理赔工作。
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国网长清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区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务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住建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新闻宣传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或0.05万户以上,0.3万间或0.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Ⅳ级响应的标准,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街道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
(6)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紧急调拨灾区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5.5.1当出现自然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街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酌情调整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标准。
5.5.2 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或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街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中央及省、市、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街镇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各街镇要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实施援助,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街镇应为生活困难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9月下旬牵头组织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指导街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6.2.2 受灾街镇应于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辖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6.2.3 根据街镇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街镇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问题;组织区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成效。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以工代赈等政策,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工作。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由区减灾委员会统筹安排。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建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受灾街镇组织实施;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由街镇负责。
6.3.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尊重群众意愿, 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街镇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合理布局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3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小组,根据街镇核定倒损住房情况,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4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受灾街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的意见建议,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中央和省、市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委员会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6.3.6 区住建局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及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
6.3.7 由国务院或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需要、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7.1 财力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7.1.1 区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以及必要的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及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等规定,按程序列入年度区级预算。
7.1.2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3 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区、街镇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区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街镇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原则,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街镇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 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区减灾委员会应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应急通信车辆相配套的应急通讯保障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7.3.2 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公共通信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相关部门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3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区、街镇、村的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4 ?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7.4 医疗卫生保障
7.4.1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7.4.2 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街镇的请求,及时为灾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有关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 区交通运输局协调相关公路及铁路管理单位保障救灾人员及受灾害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配有区减灾委员会或相关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制发的应急标志的救灾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优先通行,事后应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区有关部门、单位或街镇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受灾街镇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5.2 根据救灾需要,受灾街镇负责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5.3 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护社会秩序。
7.6 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6.1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电、用油、用水等基本需要。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地震、林业等各方面专家,及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等工作。
7.7.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镇、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员。
7.7.4 各级要加强救灾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镇、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组织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园林和林业绿化、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地震等方面专家并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2 支持有关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3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10 宣传教育
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全区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和示范社区建设。
8 监督管理
8.1 演练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培训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业务培训。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进行相关业务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 考核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部门、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按程序予以修订。各街镇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区减灾委员会备案。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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