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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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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30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长政办字〔2023〕9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长清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联系电话:区应急局,0531-83131517)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长清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及时、高效、有序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最大程度地减轻或避免因地质灾害导致的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区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岩溶塌陷、地面塌陷、采空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本区域内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27处,滑坡地质灾害隐患点17处,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6处,岩溶塌陷地质灾害隐患点1处,不稳定边坡地质灾害隐患点1处。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工作原则。

2 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区政府立即成立长清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小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区指挥部组织前期处置并立即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1 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由区政府指定的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市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的前期处置及应对处置协助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预警或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采取相应的应急防范和救灾措施;部署和组织现场救灾工作;负责审定和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指导各街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灾和处置工作。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协调各街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收集、汇总、研判突发地质灾害信息,调度前期处置及救灾情况进展;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并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方案,为区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撑;组织进行灾害影响和损失评估;组织新闻发布、接待慰问、对外联络等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文件,做好与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汇报等工作;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相应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等单位及灾区街镇组成。承担组织协调工作,落实区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街镇开展应急行动,协调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灾情信息,协调做好前方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应急专家组。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等单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的认定和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组织专家对灾区环境实施监测、监控与评价,防范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协助开展应急救援,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医疗机构等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的调集和受伤人员的救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开展灾后心理援助,负责开展对灾区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的消毒,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情发生,协调殡仪馆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社会治安组。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牵头,灾区街镇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单位及灾区街镇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承办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承担区指挥部交办其他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供电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等单位及灾区街镇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信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保障供应,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及灾区街镇组成。负责调查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房屋、道路、桥梁等直接经济损失,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相关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上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方面的支持,统筹协调全区能源保障工作,做好煤、电、油、气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做好因灾损毁校舍的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负责应急通信工作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类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救灾捐赠工作,负责遇难人员丧葬事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其他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资金的保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市政供热和供气设施的抢险、排险、恢复,指导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安全性鉴定,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干线安全,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和道路畅通,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承担雨情水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的技术支撑,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评估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旅游服务设施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做好舆情引导,加强正面信息的宣传报道,负责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负责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灾区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开展救援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的群众,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区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协调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5)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指导涉灾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质量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处置地质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次生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区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协同做好突发灾害处置现场的电力供应,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

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

由区应急局负责转发推送省、市发布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黄色及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各级各部门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各项准备工作。

3.3 预防预警体系建设

(1)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在开展全面地质灾害调查及统计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风险点开展群测群防工作。

(2)各责任单位按要求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或治理工作。

(3)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区教育体育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职责做好巡查工作并及时处置。

3.4 灾情险情报送

(1)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因素及变化趋势,已采取措施及建议。

(2)报送流程

发现地质灾情和险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区政府或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报告;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在获知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后,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按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若遇有大型以上地质灾害时,可越级上报省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可越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并完成逐级补报工作。

4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等因素,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4.1 险情等级

(1)特大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2)大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3)中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4)小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4.2 灾情等级

(1)特大型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先期处置

街镇、区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设置转移路线、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等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组织疏散撤离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做好次生灾害防范工作,并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级别

当发生大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生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区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视情争取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Ⅰ级应急响应时,由市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启动。

6.2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成员单位及涉及街镇调度灾害信息,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

(3)区指挥部贯彻落实上级指挥部抗灾救灾工作部署,参加由上级政府或上级指挥部主持的会商。

(4)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5)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

(6)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 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加强监测,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衍生灾害。

(7)统筹组织全区应急救援力量、专家队伍、驻地部队、民兵等支援灾区实施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基础设施抢修、灾情监测、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社会秩序维护和协助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8)紧急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公安、交通 运输部门做好运输保障;拨付救灾资金,指导监督基层的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9)加强值班值守,监测灾害发展趋势,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援工作动态。

(10)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1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向综合协调组报送工作情况, 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综合协调组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指挥部,并抄送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12)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13)请求上级指挥部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6.3 预警期的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市级发布黄色及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1)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视情组织地质专家,对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后,区应急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救援队伍集结待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随时赶赴受灾现场;区自然资源局协助基层相关人员做好避险撤离工作,督促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开展应急调查,迅速查清灾情险情。

(3)街镇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或灾情险情报告,应立即核实情况,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醒目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按照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灾疏散,将灾情险情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

(4)群测群防员、村委会发现或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应 及时通知受威胁人员,危急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

6.4 响应终止

参考下述指标,根据省应急厅、市应急局、区政府或区应急局意见,启动响应的单位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结束;

(1)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质灾害发展形势趋于稳定,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基本得到控制,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

(2)预警信息发布时段结束。

7 保障措施

7.1 预案保障

各街镇组织制修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修订本部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生命线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7.2 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质灾害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专业水平及应急抢险实战能力。

7.3 应急技术支撑

区自然资源局应明确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单位,指导各街镇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调查监测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7.4 资金与物资装备

区政府根据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及应急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后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日常储备、监督管理和调拨分配等工作。

7.5 应急避难场所

区政府应建立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同时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新闻媒体普及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区政府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辖区地质实际情况,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社会救援力量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8 奖励与责任

8.1 奖励

区政府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伤亡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9.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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