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清区农村供水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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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清区农村供水价格的通知
济长发改价格〔2025〕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促进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和质量提升,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7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供水实际,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我区农村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类型及水价结构
供水类型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含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和特种用水三类。到户水价由基本水价、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组成。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20元/立方米。
三、供水价格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
1、阶梯水价实施范围。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施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区农村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内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月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立方米。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村(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认定。
2、阶梯水量及水价。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80立方米以内(含),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2.90元(基本水价1.87元、水资源税0.18元、污水处理费0.85元);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80-360立方米(含),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3.83元(基本水价2.80元、水资源税0.18元、污水处理费0.85元);第三阶梯年用水量360立方米以上,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4.77元(基本水价3.74元、水资源税0.18元、污水处理费0.85元)。
(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3.36元(基本水价2.33元、水资源税0.18元、污水处理费0.85元)。
(三)非居民用水
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5.40元(基本水价2.40元、水资源税1.80元、污水处理费1.20元)。
凡城乡一体化公共管网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外,还应缴纳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费,加价标准为: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含)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至30%(含)部分按照水价的2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倍缴纳。
(四)特种用水
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1.00元(基本水价8.00元、水资源税1.80元、污水处理费1.20元)。
四、相关配套政策及要求
(一)为照顾困难居民家庭,对我区农村低保户、特困户、贫困户等保障对象,基本水价每立方米降低0.20元,即一二三阶梯到户水价分别为2.70元/立方米、3.63元/立方米和4.57元/立方米。
(二)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三)对于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街道(镇)村不征收污水处理费,到户水价进行相应核减(详见附件)。
(四)供水企业对户表居民用户要严格执行阶梯水价,做好抄表衔接工作,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告知服务,定期发布水质监测及居民用水情况,指导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各供水单位要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长清区农村供水价格表
济南市长清区发展和改革局 济南市长清区城乡水务局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
长清区农村供水价格表 | |||||||
供水类型 | 阶梯分类 | 户年用水量 (立方米) | 到户水价 (元/立方米) | 其中 | |||
基本水价 (元/立方米) | 水资源税 (元/立方米) | 污水处理费 (元/立方米) | |||||
居民生活 用水 | 已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街道(镇)村 | 第一阶梯 | 0-180(含) | 2.90 | 1.87 | 0.18 | 0.85 |
第二阶梯 | 180-360(含) | 3.83 | 2.80 | ||||
第三阶梯 | 360以上 | 4.77 | 3.74 | ||||
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街道(镇)村
| 第一阶梯 | 0-180(含) | 2.05 | 1.87 | / | ||
第二阶梯 | 180-360(含) | 2.98 | 2.80 | ||||
第三阶梯 | 360以上 | 3.92 | 3.74 | ||||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已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街道(镇)村 | 不执行阶梯 水价 | / | 3.36 | 2.33 | 0.18 | 0.85 |
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街道(镇)村 | 2.51 | 2.33 | / | ||||
非居民用水 | 已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街道(镇)村 | / | 5.40 | 2.40 | 1.80 | 1.20 | |
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街道(镇)村 | 4.20 | 2.40 | / | ||||
特种用水 | 已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街道(镇)村 | / | 11.00 | 8.00 | 1.80 | 1.20 | |
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街道(镇)村 | 9.80 | 8.00 | / | ||||
备注:
1.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范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托育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场所生活用水,上述各类用水根据其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
3.非居民用水范围:工业、建筑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及其他非居民用水等。
4.特种用水范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特种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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