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石麟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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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石麟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端正办学思想,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不断转变与更新教育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课程标准,改革课堂教学方式与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倡互动和操控性学习,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做到把学生平时的学习成绩与综合发展水平结合起来,把对学生的评价与对教师的评价结合起来,遵循教学规律,因材施教,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步培养学生的终生学习能力。为此特制定以下教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条 作为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作为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条 作为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恪尽职守,为人师表;
(三)尊重学生人格,爱护每个学生;
(四)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作为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信守学校办学理念和目标,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课程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二)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三)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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