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2025年6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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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别 | 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结论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日期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行政处罚 | 1 | 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 济环不罚〔2025〕CQ003号 | 济南泉新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5年5月9日,济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长清大队执法人员依据济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显示2025年5月4日化学需氧量出水数据日均值为52.40mg/L,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一级标准的A标准50mg/L的限值,超标0.05倍。 |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0.1倍以内可以不予处罚”之规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不予行政处罚 | 2025/6/12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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