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2025年7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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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别 | 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结论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日期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行政处罚 | 1 |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 济环罚〔2025〕CQ005号 | 济南润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2025年6月6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执法人员对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综合协调专项小组移交的扬尘污染问题点位(济南安磊石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厂区北门物料(石粉)露天存放,大部分未进行覆盖,物料周边未设置围挡,厂区道路积尘严重,未采取清扫、洒水等降尘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等裁量因素,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元) | 2025/7/16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 |
行政处罚 | 2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 济环不罚〔2025〕CQ004号 | 济南市长清区归德供销合作社煤炭石油站 | 2025年5月23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执法人员和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委派的山东坤煜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济南市长清区归德供销合作社煤炭石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和检测,发现该加油站存在以下问题:检测油气回收密闭性时,测量值(Pa)分别为:390、342、301、268、244,油气回收密闭性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限值要求,密闭性不合格;检测气液比数据时,1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56,2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80,5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55,6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90,4把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限值要求,气液比不合格。 |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规定。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罚款数额不足5万元且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于2025年7月2日缴纳生态损害补偿金3080.7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不予行政处罚 | 2025/7/21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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