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完善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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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完善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长政办字〔2021〕15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和《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济南市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完善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以下简称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完善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树立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和谐发展理念,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应急避难场所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洪涝台风等其他突发性灾害事件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防灾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全区抵御社会综合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整体能力。将规范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工作作为全面落实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为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
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37/1006-2008》等标准要求,坚持“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配套完善相关应急避难功能设施,切实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完善工作。力争到2021年10月,全区建成区人均避难场所面积达到1.5平方米;到2025年末,初步形成安全、高效、综合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全区应急疏散和避险能力得到较大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应急体系建设得到显著加强,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三、日常维护管理
(一)实行分类规范完善。应急避难场所根据场地面积、相应条件与设施功能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Ⅰ类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实施紧急救助、重建家园和复兴城市等各种减轻灾害活动的场所,安置避难人员时间为30天以上;Ⅱ类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收容附近地区居民,在一段时期内供避难居民生活的场所,安置避难人员时间为10-30天;Ⅲ类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附近居民的紧急避难场所或到Ⅰ、Ⅱ类应急避难场所避难的中转地点,安置避难人员时间为10天以内;Ⅳ类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周边居民紧急避险疏散场所。
(二)加强日常管理。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应急避难设施设备安全有效,满足应急启用、开放功能。镇(街道)、社区(村)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应急避难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应急避难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障正常应急启用。
(三)强化物资保障。各街镇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和安置规模,制定相应的应急物资保障方案,明确应急物资储存、供应工作职责及流程,并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实际,储备适量常用的应急物资。
(四)预设服务范围。各街镇要绘制应急避难场所分布、服务范围和周边群众疏散路线图。镇(街道)、社区(村)应定期掌握辖区内危险区域人口情况,明确转移责任,预设避难人员疏散引导线路和转移安置的应急避难场所。
(五)做好场所信息更新、备案与公布。各街镇、区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更新应急避难场所名称、类型、具体地址等相关信息,做好汇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开展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各街镇、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宣传教育活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不断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启用运行管理
(一)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管理。区政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关闭。各街镇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紧急情况下,区应急管理部门可统一协调全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使用。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预警预报和实际应对工作需要,做出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
(二)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响应。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作出后,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镇(街道)、社区(村)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实际和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场所开放各项准备工作。已经确定启用开放的应急避难场所,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应当无偿对避难人员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开放后,各街镇和区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避难人员登记、物资调拨与发放、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垃圾清理、供水、供电、通信等场所运行保障工作。
(三)应急避难场所关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情况,适时作出关闭应急避难场所的决定,各街镇、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避难人员有序撤离、场所关闭,恢复场所原有功能。区政府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发布应急避难场所关闭公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完善工作是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职能、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两个坚持”(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和“三个转变”(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完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责任。针对辖区已建成区域,各街镇、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逐一确定、规范、完善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配置相应设备设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场地改造和应急设施配套工作。
(三)形成合力。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完善工作任务紧迫、内容复杂,各街镇、区有关部门要注重借鉴和吸收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完善工作的先进经验,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并利用好现有资源条件发挥最大效益。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爱护应急避难场所、支持规范完善管理的良好氛围。
附件:各街镇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工作分工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联系人:长清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联系电话:83131517)
附件
各街镇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工作分工
1.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区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除外)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汇总、报送并对外公布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信息;组织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及运行管理和人员安置工作。
2.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和日常管理;负责应急避难场所供电保障工作。
3.区教育体育局:组织落实区直属各学校、体育场馆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街镇开展本辖区学校、体育设施应急避难场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避难场所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5.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分局:负责指挥和协调安全保卫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开放启用后的安全保卫工作。
6.区民政局:组织落实区属福利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街镇开展本辖区福利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7.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应急避难场所相关经费保障;指导各街镇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8.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落实技工学校相关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9.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指导对现有应急避难场所建筑主体结构进行安全排查。负责提供人防疏散场所作为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汇总、报送相关信息。
10.区城管局:指导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移动厕所配
置和垃圾收集、环境卫生等工作。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做好避难人员、应急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2.区城乡水务局:负责指导供排水企业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内的供水、排水设施管理工作。
13.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组织落实区属公园(含综合 公园、专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及绿地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街镇做好本辖区公园(含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郊野公园等)及绿地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14.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落实区属公共文化场馆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街镇做好本辖区公共文化场馆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15.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指导、协调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16.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全区应急避难场所信息;监督检查各街镇、区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避难场所管理责任。
17.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消防安全工作。
18.大学科技园服务中心:协调驻区各高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避险安置工作需要,配合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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