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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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长政办字〔2023〕13 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长清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6月11日印发的《济南市长清区防汛抗旱 应急预案》(济长汛旱发〔2021〕第17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5日
(联系电话:区应急局,0531-83131517)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长清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区水旱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济南市长清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由暴雨引发的泥石流和滑坡等地质灾害、台风引发的洪涝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认真落实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责任;坚持以防为主,实现防抗救结合;坚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依法开展防控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各街镇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开展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可组建抢险救灾指挥部。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可根据自身职责设立相应的行业防汛抗旱办事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做好本行业、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2.1 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为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设立的防汛抗旱工作专项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区水务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汛工作;区防指在区黄河河务局设黄河防汛办公室,负责长清黄河防汛日常工作。
区防指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指挥,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同志任常务副指挥;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区黄河河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重点企业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1.1 区防指职责
贯彻落实防汛抗旱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上级防汛抗旱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区防汛抗旱事件应对措施和指导意见,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指挥全区重大防汛抗旱事件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全区防汛抗旱安全检查,统筹安排全区防汛抗旱物资和人员,做好全区水旱灾害后期处置协调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防指工作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详见附件)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2.1.3 区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负责执行区防指指令,按规定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准确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工情,向区防指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建议;组织编制(修订)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防汛抗旱督导检查,指导监督各街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发布或授权相关单位发布雨情、墒情信息;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防洪抗旱减灾意识;承担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
2.2 抢险救灾指挥部
启动二级以上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结合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成立区委、区政府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需要重大事项决策时,由区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署命令。
指挥部视情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救灾建设、政策落实、市场保障、卫生防疫、情况报告、维护稳定、新闻宣传、专家会商等10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区黄河河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承担区抢险救灾指挥部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及时传达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以及省、市抢险救灾指挥部有关要求;协调各工作组、各街镇指挥部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相关工作,汇总调度工作情况,编发工作简报;做好文件传阅、归档以及会务筹备、灾情统计、文稿起草等相关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人武部、区应急局、区水务局、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黄河河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协调驻区部队,统筹调度救援物资设备,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搜救失联人员,安抚死亡人员家属;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技术支撑;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工作,视情开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通行需要;加强应急通信保障有关工作。
(3)救灾建设组。由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城建公司、区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人员转移安置;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对各类已建、在建及损毁设施实施拉网式排查,积极开展水毁修复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尽快恢复各类工程防灾减灾功能;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损毁设施农业、畜禽养殖场恢复重建以及大田作物除水排涝等工作;组织农业畜牧科技人员下乡,帮助受灾群众迅速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指导灾区加快道路、桥梁、房屋、电力、通信等损毁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加强民居安全检测;指导受灾企业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有序恢复生产;统筹保障重点建材产品生产和优质惠价供应;牵头超前谋划灾后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做好重建规划的编制实施。
(4)政策落实组。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抓好涉及防汛抗旱救灾的资金、土地、社保、税收等政策落实,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支持灾区重建灾毁房屋、农村农业设施、基础设施的有关措施;指导协调保险公司加快完成灾后理赔和惠民保险品种创新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积极争取省级补助资金;督促各级财政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统筹安排捐助的物资、资金、劳务、技术等资源,督促审计部门做好全程跟踪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公开透明、安全有效。
(5)市场保障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指导灾区加强蔬菜肉蛋奶供应;强化价格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保证市场秩序稳定;科学调配物资,做好灾区群众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6)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加强受灾群众心理疏导,畅通受灾群众诉求渠道;及时组派卫生应急专家和队伍,做好灾区医疗卫生工作;强化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卫生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医疗卫生相关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派出专家组指导工作。
(7)情况报告组。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区黄河河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各街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值班、信息报送等工作力量,及时调度全区雨情、旱情、水情、汛情、风情以及抢险救灾、险情应对等工作情况,密切跟踪重点街镇雨情、旱情、水情、汛情、风情和抢险救灾有关情况,发生突发险情、灾情的,第一时间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办公室;及时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市应急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报告全区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8)维护稳定组。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全区公安机关加强社会面管控,实施高等级巡防机制,提高路面见警率;有序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及时为受灾群众提供帮助,全力做好抗灾救援工作;协助做好舆情应对,严防发生涉灾重大网络舆情负面炒作事件;加强灾区交通管理,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强化涉灾重点个人、群体的动态管控,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严厉打击涉灾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灾区稳定。
(9)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抢险救灾的决策部署和工作措施,定期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灾情和救灾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恶意炒作行为;对干部群众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的感人事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共克难关的良好氛围。
(10)专家会商组。由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气象局、区水文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及时调度掌握雨情、旱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组织水务、水文、气象、建筑施工、安全等方面专家研判灾情形势,提出科学有效的抢险救灾建议。
工作组可根据抢险救灾现场工作需要设置。工作组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各街镇可参照成立本级抢险救灾指挥部。
2.3 街镇和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街镇应当明确防汛抗旱工作承担机构和责任人员,全力做好本辖区防汛抗旱具体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2.4 会商机制
区防指办公室应当根据汛情旱情演变,组织相关专家和成员单位研究预测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分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制订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救助等工作方案,为区防指和各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会商可采取视频会商、会议会商及现场会商等形式。
3 应急准备
3.1 明确责任
各街镇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优化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构建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制。
各街镇要逐级严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压实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压紧巡查值守、预警发布、转移避险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汛抗旱责任。各街镇防指应当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明确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街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险工险段、蓄滞洪区、水库、重点城区、山洪、地质灾害、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各街镇防汛抗旱责任人必须按要求履行防汛抗旱职责,入汛后不得擅自离岗,必须24小时保持联络畅通,防汛抗旱关键期必须加强值班值守。
3.2 工程准备
各街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划要求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以及城市排水除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安全度汛。有关街镇政府应当做好蓄滞洪区、黄河滩区安全建设和运用准备相关工作。
3.3 预案准备
各街镇防指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拦河闸坝控制运用计划、城市防汛应急预案、蓄滞洪区运用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按照“一流域一案、一街镇一案、一村居(社区)一案、一行业一案”要求,做好防汛抗旱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形成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
区防指负责编制(修订)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区水务局负责编制(修订)骨干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包含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区属中型及小型水库防御洪水方案、蓄滞洪区运用方案;区黄河河务局负责编制(修订)区黄河防洪预案(包含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区黄河防凌预案、区黄河滩区运用方案;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编制(修订)区洪涝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区供电公司负责编制(修订)区防汛抗旱电力保障应急预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公司编制(修订)区防汛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其他相关行业、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修订)。街镇防指组织编制(修订)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建成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黄河滩区迁安救护方案等相关预案。
3.4 物资队伍准备
各街镇防指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
有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要求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灾物资采购、储备、保养、补充等工作,每年组织开展物资清查,提高防汛抗旱物资保障能力。
各街镇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民兵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组建专(兼)职抢险队伍,按需配备工程抢险装备器材,承担巡堤查险、险情应急处置等任务。
各街镇应当积极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抗旱救灾。
3.5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镇负责本辖区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提前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部署转移安置各项准备工作,将相关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督促、指导管理区以及村组实施本辖区人员转移工作。
各街镇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安置工作流程、转移线路、集中安置点和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影响区域的人员设立台账,建立档案,确定转移避险路线、交通工具、安置地点,落实转移安置保障措施,并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工作。
区应急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6 救灾救助准备
各街镇应当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检查
各街镇防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对防汛抗旱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等风险源实施排查梳理,分类施策,采取监控、巡查、清除等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防汛抗旱检查采取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针对责任落实、机制建立、工程设施建设管护、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排查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防汛抗旱工作的顺利开展。
3.8 技术准备
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强化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区防指部署要求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街镇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平台建设,加强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专业技术力量,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9 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汛抗旱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各街镇应当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加强对管理区、村(居)防汛抗旱责任人的培训。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及时收集、分析、报送本部门(单位)或本行业有关气象、雨情、旱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
4.1.1 气象信息
区气象局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根据区防指要求,建立实时联动机制,做好临近短时预报。
4.1.2 水文信息
区水文部门对区低洼地区、主要道路以及水库、河道等水文设施实施监测,及时报告全区雨情、水情预测。
4.1.3 工情信息
区水务局及时提供水库、河道、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工情信息。区黄河河务局及时提供黄河长清段工情信息。区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情信息监测并及时报告。各街镇防指应当及时提供本辖区各类工情信息。
4.1.4 洪涝灾害信息
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灾情发展趋势、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洪涝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迅速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做好跟踪核实上报工作,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信息。
4.1.5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监测内容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各街镇防指办公室要及时准确收集旱情信息,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
4.2 预警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预警信息报送、发布制度,督促、提醒相关企业、单位、公众做好防汛抗旱准备。区防指办公室及时分析研判全区防汛抗旱形势,提出预警、应急响应建议。
4.2.1 部门预警
4.2.1.1 暴雨预警
区气象部门应当加快精细化暴雨预报技术和短临预警技术攻关,提高预报精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降雨和短临预报预警。暴雨预报预警区内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快部署防范应对工作,结合行业风险特点,提出本系统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各街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根据当地防汛工作实际,落实落细防范措施,紧盯山洪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乡易涝区、工程薄弱段等重点部位及薄弱环节,视情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提前采取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停产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先期处置突发险情,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1.2 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情形时,水文部门应当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指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或者大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许壅高水位)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的,区水务局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分工发布洪水预警,并报本级防指。区应急局按照部署要求,指导有关部门(单位)提前组建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1.3 山洪灾害预警
区水务局、区气象局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防治区内各街镇应当根据山洪灾害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2.1.4 台风预警
区气象局应当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本级政府和防指。预报受台风影响地区应迅速做好防台风工作。有关街镇和部门(单位)要检查加固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4.2.1.5 干旱预警
区水务局要及时掌握旱情,按照职责适时发布干旱预警。预计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准备。
4.2.2 区防指预警
4.2.2.1 防汛预警
(1)预警发布。监测预警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并同步报送区防指办公室。区防指办公室汇总预警预报等基础信息,分析全区防汛形势,经会商研判后,向区防指提出防汛预警建议,及时发布防汛预警。区防指成员单位及时在本系统内转发相应防汛预警信息。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局、区交警大队、区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行动。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区防指办公室应当加强值守,及时汇总、发布各类汛情信息,调度相关情况,密切监控降雨和汛情演变,及时报告区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及时向区防指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密切监测天气及汛情变化,及时上报区防指办公室。区水务局、区黄河河务局等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区融媒体中心及时播报汛情预警信息。
各街镇防指具体安排部署本辖区防汛工作,加强调度、监测、巡查和值守,组织防汛抢险队伍随时待命,做好易积水区域排水救援设备预置、群众安全转移等准备工作,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各街镇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前分析研判,做好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停产措施准备,并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
(3)预警解除。根据汛情变化,区防指办公室及时提出汛情预警解除建议,按程序解除。
4.2.2.2 抗旱预警
区防指根据干旱预警,结合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发布抗旱预警。
抗旱预警启动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防指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区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5 应急响应
根据汛情变化、暴雨、河道洪水流量、城区低洼地段积水、山洪等险情、干旱严重程度以及防御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防汛抗旱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四级)、较重(三级)、严重(二级)、特别严重(一级)4个响应级别。
由区防指根据汛情旱情预警及工情、险情、灾情等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对符合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相关部门(单位)和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按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组织抢险救灾,并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区防指相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应与区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区级。
5.1 四级应急响应
5.1.1 启动条件
5.1.1.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1)暴雨蓝色预警天气预报(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堤防、水闸工程出现较大险情,或险工、控导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3)某座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某条主城区主要河道发生较大险情;
(5)主城区主干道路、低洼地区、立交桥下出现积水或出现道路行洪现象;
(6)两个及以上街道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5.1.1.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春秋季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
(2)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3)街镇发生轻度干旱;
(4)城区发生中度干旱或两个以上街镇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5.1.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签署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命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分析汛情旱情可能影响情况以及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
(2)区防指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值班调度,及时传达领导指示和汛情旱情信息。
(3)区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到岗到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4)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统计、核实并按规定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5)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
(6)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协调做好社会安全、防汛抗旱救灾车辆、供水、卫生防疫、通信、电力、油气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8)根据险情发展需要和地方请求,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救援救灾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驻区部队参与应急处置。
(9)区水务局、区黄河河务局等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区应急局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并根据街镇请求,会同水务、黄河河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10)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调配水资源。地表水相对贫乏的地区,在降低5%的灌溉定额的同时,通过开采地下水、实施人工增雨等措施尽可能满足需水要求。
(11)相关街镇防指副指挥及时到岗到位,靠前指挥,组织开展防汛应急处置、抗旱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5.2 三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5.2.1.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1)暴雨黄色预警天气预报(预计未来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堤防、水闸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3)某座小(2)型水库发生溃坝;
(4)某条主城区主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2条(含)以上主城区主要河道发生较大险情;
(5)主城区主干道路、低洼地区、立交桥下积水或道路行洪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两个及以上街镇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5.2.1.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春秋季31~50天,夏季21~30天,冬季31~60天;
(2)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3)全区发生轻度干旱;
(4)城区发重度干旱或两个以上街镇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5.2.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签署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命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分析汛情旱情可能影响情况以及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
(2)区防指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工情,及时将汛情旱情信息报告区防指,传达领导指示、汛情旱情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区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相关街镇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区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到岗到位,密切关注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5)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防御措施的落实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并按规定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6)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7)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协调做好社会安全、防汛抗旱救灾车辆、供水、卫生防疫、通信、电力、油气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8)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9)根据汛情、旱情、险情发展需要和地方请求,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协调驻区部队参与应急处置。
(10)区水务局、区黄河河务局等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应急部门协同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11)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调配水资源。地表水相对贫乏的地区,在降低10%灌溉定额的同时,通过打井、开采地下水、补充地表水、节水灌溉等措施尽可能满足需水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实施人工增雨。
(12)相关街镇防指副指挥到岗到位,积极开展防汛应急处置、抗旱救灾工作。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应急处置、抗旱救灾工作。对重要堤防、重点工程实施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13)视情请求省、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5.3 二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5.3.1.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1)暴雨橙色预警天气预报(预报未来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堤防、水闸等工程发生多处重大险情;
(3)2条(含)以上主城区主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4)主城区发生洪涝灾害,低洼地区、立交桥下积水较重,出现道路行洪、道路积水,造成城区主干道交通瘫痪;
(5)两个及以上街道发生严重或以上洪涝灾害。
5.3.1.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春秋季51~75天,夏季30~50天,冬季61~80天;
(2)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3)街、镇发生中度干旱;
(4)城区发生极度干旱或两个以上街、镇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5.3.2 二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委托副指挥签署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命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部署防汛抢险救灾、抗旱救灾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2)区防指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情况,收集汇总分析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组织事发地街镇会商分析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及时向区防指报告,通过政务网、手持对讲等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区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由有关部门(单位)、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相关街镇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视情建议区委、区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时,区水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指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区自然资源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指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区水务局做好内涝排水的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指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当发生黄河重大险情时,区黄河河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指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当发生干旱灾害时,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指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当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指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4)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岗到位,加强值守,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5)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受灾情况,并将相关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区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6)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务、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增调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及时赶赴灾区增援。
(7)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抗旱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区水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警大队、区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分别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防汛抢险时的警戒、安保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车辆有序快速通行;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抢险救援、抗旱救灾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桥梁抢修;做好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防汛抗旱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救灾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要害部门通信畅通。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抗旱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救灾现场提供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抗旱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8)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旱情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9)根据汛情、旱情、险情发展需要和有关街镇请求,区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灾,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区人武部协调人民解放军驻长清有关单位、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10)区水务局、区黄河河务局等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应急部门协同调拨防汛物资。
(11)强降雨区的各有关街镇、部门(单位)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转移至安全地点并妥善安置。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12)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灌区工程管理,及时配备应急水源工程,因地制宜地搞好调度。适时限制或关闭高耗水行业,为灾区的生活和生产及时供水。地表水相对贫乏的地区,在降低15%灌溉定额的同时,通过打井、开采地下水、补充地表水、节水灌溉等措施尽可能满足需水要求。根据水源的可开采量,实行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旱灾损失。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实施人工增雨。
(13)区防指指挥到岗到位,在市防指统一指挥下,积极开展防汛应急处置、抗旱救灾工作,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14)预报强降雨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视情采取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停产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铁路立交、易涝点等部位的值守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15)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方面给予支援。
5.4 一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1.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1)暴雨红色预警天气预报(预计未来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堤防、水闸等多处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或堤防可能出现决口;
(3)某条主城区主要河道出现漫溢;
(4)主城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出现严重道路行洪、道路积水,造成城区大面积交通瘫痪;
(5)两个及以上街道发生特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5.4.1.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春秋季在75天以上,夏季在50天以上,冬季在80天以上;
(2)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3)街、镇发生严重干旱;
(4)城区或两个以上街、镇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5.4.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签署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命令,组织成员单位会商,部署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2)区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及时向区防指汇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视情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队伍。
(3)区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由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相关街镇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时,区水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指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区自然资源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指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区水务局做好内涝排水的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指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当发生干旱灾害时,区水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指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当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指办公室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4)区委、区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
(5)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岗到位,加强值守,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6)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区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7)区水务局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随时报送监测预报、水利工程运行、城市内涝、抢险救援等情况。
(8)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抗旱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区水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警大队、区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分别组织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抢险救援、抗旱救灾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桥梁抢修。做好公交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防汛抗旱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救灾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要害部门通信畅通;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防汛抢险时的警戒、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车辆有序快速通行。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抗旱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救灾现场提供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抗旱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9)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旱情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10)区水务部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指导街道转移救助受灾群众,统筹抢险救援力量,区人武部协调解放军驻长清有关单位、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11)强降雨区的各有关街道、部门(单位)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转移至安全地点并妥善安置。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12)在水资源科学配置方面,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灌区工程管理,及时建设配套应急水源工程,因地制宜搞好调度。关闭高耗水行业企业,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学校及居民要严格控制用水。地表水相对贫乏的地区,在降低20%灌溉定额的同时,通过打井、开采地下水、补充地表水、节水灌溉等措施尽可能满足用水需求。根据水源的可开采量,实行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旱灾损失。
(13)区防指指挥到岗到位,在市防指统一指挥下,积极开展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14)预报强降雨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果断采取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停产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超、地下停车场、铁路立交、易涝点等部位的值守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15)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方面给予支援。
5.5 响应调整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区防指办公室应当报区防指领导同意后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6 响应终止
重大险情基本消除、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可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6 信息报告与发布
6.1 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险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应对措施、需要支援事项以及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通过各自行业系统渠道,汇总上报职责范围内信息;区防指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区信息,按规定向市防指、区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发生重特大防汛突发事件的,由区政府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发生较大和比较敏感的一般险情灾情时,所在地的街镇防指以及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在发生后20分钟内电话报区防指办公室,45分钟内书面报告,详细信息报告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所在地的街镇防指以及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在发生后15分钟内报区防指办公室(区防指在发生后30分钟内报市防指办公室);骨干河道重要堤防、涵闸等及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区防指办公室、市防指办公室。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并做好首次报告。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情况及抢险救灾情况,做好续报工作,直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防汛应急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坚持快速、准确、详实原则,重要信息立即上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尽快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
6.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按规定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灾情以及相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等信息。
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等信息由区防指审核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应急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和发布。
信息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电话、微信、微博、手机短信、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入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方式。
7 后期处置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镇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和灾情核定,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作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和相关单位负责安排。
7.1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当尽快实施修复。对其他遭到毁坏的防洪、交通、电力、通信、供油、供气、供水、排水、房屋、人防、跨河管线、水文设施以及防汛抗旱专用通信设施,分别由相关产权部门负责修复重建。
7.2 灾后重建
受灾地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相关工作由所在地各街镇负责,原则上应当按照原标准实施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3 保险理赔
受灾地区投保的水毁设施、设备以及居民财产损失由各街镇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赔付。
7.4 生活安置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7.5 其他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做好疫情处理、污染物清除、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取土占地复垦、砍伐林木补种、防汛抗旱物资补充等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7.6 总结评估
汛情旱情过后,受灾街镇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针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各个方面和环节开展定性定量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按规定报区政府及区防指。
8 保障措施
8.1 后勤保障
区应急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街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区水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及区供电公司、中石化长清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保障水、电、气、油供应。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资金保障。
8.2 应急队伍保障
驻区部队、公安、消防救援、民兵预备役是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主要担负急、难、险、重抢险任务。各街镇应当组建以民兵预备役为骨干的群众抢险救灾队伍,或由部门设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各街镇应当视情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8.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保障防汛抗旱现场和各街镇通讯畅通。
8.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物资运输的车辆调配工作;区交警大队负责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物资运输车辆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8.5 物资保障
各街镇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和“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的原则建设物资仓库,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汛抗旱物资、器材设备,必要时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8.6 人员转移保障
各街镇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相关部门积极做好配合。
9 预案管理
9.1 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程序报批。
与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各街镇可参照编制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9.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防汛、抗旱、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针对低洼地区、铁路立交道、易行洪道路、病险水库、地质灾害防范区等重点区域,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周边居民的防汛意识和避险技能。
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重点对指挥调度人员、抢险救灾人员、防汛抗旱业务人员、水利工程防汛“三个责任人”(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实施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抢险救灾能力;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可组织综合性应急演练,也可针对城区铁路立交道、低洼地区、水库、头顶塘坝、河道等重点风险部位开展专业性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可采取桌面推演、现场演练等方式进行。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扬;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致伤致残的,按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定义
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主要河湖:主要指玉符河、北大沙河、南大沙河、清水沟等河道。
中型河道:主要指玉符河、北大沙河、南大沙河、清水沟。
中型水库:主要指石店水库、崮头水库、钓鱼台水库、东风水库。
主城区主要河道:主要指南大沙河、北大沙河、玉符河及清水沟4条河道。
农业旱情: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城市旱情:因旱导致城市居民和工商企业缺水的情况,包括缺水历时及程度等。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l%—6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城区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区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区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区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 城区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区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城区轻度干旱:因旱城区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区中度干旱:因旱城区供水量低于正常用水量的l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区重度干旱:因旱城区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区极度干旱:因旱城区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Ⅰ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的权重系数Bi分别赋值为1、2、3、4)。
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是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即由于干旱,导致人、畜饮水的取水地点被迫改变或基本生活用水量北方地区低于20升/人·天、南方地区低于35升/人·天,且持续15天以上。因旱牲畜饮水困难标准可参考其他标准。在统计牲畜饮水困难时要将羊单位按5:1比例换算为大牲畜单位。
11.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1.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人武部:负责根据洪水演进情况抗洪抢险、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重大任务;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及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工作;做好洪旱灾害舆情管控和引导工作;协调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工作;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水务局:负责防洪除涝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制定水利工程防御洪涝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工情和行业灾情监测预警发布和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防洪除涝工程应急度汛和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综合风险评估等工作;组织协调较大洪涝灾害及次生地质灾害的防汛抢险、险情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灾情(含人员伤亡)核查统计上报、损失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督促协调重大防汛抗旱工程及水毁工程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上报及资金计划落实工作;组织协调重要防汛物资的储备,抗洪抢险及抗旱期间的电力供应工作;指导协调公共人防工程的险情处置、应急救援和积水排除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度汛;根据区防指指令,利用防空警报参与发布城市防汛红色预警和Ⅰ级应急响应启动信号;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的防汛救灾,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加强师生防汛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定期修订防汛通信应急预案,做好抢险现场通信保障工作;协调筹集灾区群众和救灾人员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调度供应;掌握指导经销单位库存的生活必需品,以便应急调用;配合有关部门提供灾后农用物资的供应;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抢险救灾通行工作;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重大防汛抗旱工程建设、蓄滞洪区、灾后重建等永久和临时性占地的审批上报工作;防洪工程中河道蓝线的划定工作;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工地、燃气和供热工程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对直管公房的维修、加固和管理及倒塌房屋的抢修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做好城市道路及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及时清除阻碍行洪设施;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城管局:负责雨前及时清扫和运输道路上的垃圾杂物;雨后及时清扫道路,尽快恢复路面清洁;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隐患排查等;做好国省干线公路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及时清除阻碍行洪设施;优先运送防汛抗旱、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及时报送区防指;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负责依法办理防汛抢险急需林木采伐等相关手续;指导、协调国有林场及苗圃的防汛抗旱救灾、生产恢复工作;督促街镇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城市绿地枯死倒伏树木的清理工作;督促公园、景区做好汛期河道和排洪口漂浮物清理及园林绿地枯死倒伏树木的清理工作;督导城区山体绿化提升和山体公园建设工程防汛安全工作;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指导A级景区汛期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单位指导A级景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抢救伤员,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预防控制疫病暴发流行;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商品价格监督工作,保证市场秩序稳定;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交警大队:负责组织防汛抢险道路管制、现场道路封闭警戒、交通秩序维护疏导;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和降水等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预报;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预警和滚动预报,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黄河河务局:设立区防指黄河防汛办公室,在区防指办公室领导下开展黄河防汛工作。负责长清段黄河工程的行业管理,密切监测黄河防洪工程的运行安全状况,及时提供黄河汛情、工情及险情等信息,制定黄河防洪预案;黄河抗洪抢险的技术指导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水文中心:负责承担全区雨情、水情的监测及报汛工作;重点河道、水库的洪水预报,对外发布雨情、水情等信息;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济南管理局长清渠道管理处:负责做好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长清段工程的防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调度运行规定和要求,配合干线沿岸应急排涝抗旱任务;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区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预警等信息,报道防汛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防汛抗旱、抢险和自救知识;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根据洪水演进情况,抗洪抢险、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重大任务;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城建公司:负责做好所属建设工程防洪排涝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与验收工作,保证区域性排水系统的完善与提升;做好既有防洪排涝设施保护;做好跨汛期施工工程的施工安全工作;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供电公司:负责所辖日常供电线路检修,应急提供移动成套发电设备,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中石化长清分公司:负责筹集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所需的柴油、汽油等燃料;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应急灯具、塑料布等防汛物资的代储工作;遇紧急抢险时,负责分管防汛抗旱物资的筹集和调运到位。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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