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12-29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18-12-31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23-11-30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长政办字〔2018〕63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济南市长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尽快组织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长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领导
2.1 组织机构
2.2 机构职责
3 预报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程序
4.3 响应要求
4.4 响应措施
4.5 分级响应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7 响应终止
4.8 评估和修订
5 应急保障
通信、信息及交通保障
6 信息公开
6.1 预案发布与备案
6.2 预警信息公开
7 应急培训
8 应急演练
9 应急宣传教育
10 监督问责
11 附 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8〕2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7〕198号)、《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16〕13号)、《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18〕58号)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应对沙尘天气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预案。
1.4 预案体系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积极应对,区域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原则。
2 组织领导
2.1 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环保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商务局)、教体局、交警大队、国土分局、住建委、综合行政执法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计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气象局、区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机构职责
区指挥部承担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修订和完善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督促指导区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信息公开、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应急演练、监督问责等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联动机制,制定辖区预案和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协调相关部门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协调、管理等工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
3 预报预警
3.1 预警分级
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AQI采用我市省控(含)以上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I级)时,启动I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出通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迅速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措施。
4.3 响应要求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根据辖区内污染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4 响应措施
4.4.1 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实行差别化的应急减排限停产措施,严禁“一刀切”。优先管控污染排放较大的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企业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石化、玻璃等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并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级别预警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由于生产工艺原因不能停产的企业采用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实施应急减排。对实施民生供暖的企业采取应急管控措施时,在保障供暖安全的前提下,以热定产。对涉及民生的其他行业企业,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要做到应急减排最大化。对量大面广的产业聚集地,按片划分,采取区域性轮流停产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要制定“一企一策”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应制定企业操作方案“一企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纳入绿色环保企业清单的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4.4.2 坚持应急减排与错峰生产相结合。钢铁、建材、铸造、炭素、化工等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的行业企业,在错峰生产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不再采取其他临时性应急减排措施。错峰生产豁免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原则上应当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减排措施,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中予以明确。
4.4.3 坚持应急减排与错峰运输相结合。钢铁、建材、电力、炭素、化工、矿山等实施秋冬季错峰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在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时,要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措施,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和新能源车辆除外)。实施秋冬季错峰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及时做好储备原辅材料和产品运输等相关贮备措施,并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登记所有重型载货车进出情况,将视频资料和进出车辆号牌等数据资料保留备查。
4.5 分级响应
4.5.1 Ⅲ级响应措施。Ⅲ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加强城市道路和公路保洁,非冰冻期适当增加道路保洁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和范围。
(2)严格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强化各类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扬尘控制措施,适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物料堆场装卸量;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含爆破、基坑(槽)开挖及回填、道路刨掘等);停止水泥、砂石、渣土等易飞扬细颗粒材料和易扬尘垃圾清扫、归方码垛及装卸作业;停止切割、喷涂、粉刷、搅拌等室内外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地下工程除外)。
(3)建成区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
(4)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工业企业按照我区重污染天气错峰运输方案要求实施错峰运输。
(5)非煤矿山露天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作业。
(6)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企一策”方案执行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骑乘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3)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5.2 Ⅱ级响应措施。Ⅱ级响应时,在实施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停止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室内外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地下工程除外)。
(2)建成区全面限行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营运货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民生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及电力抢险等车辆除外)。
(3)建成区以柴油为燃料的工程施工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开槽机、桩工机械、起重机、发电机等)停止使用。
(4)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企一策”方案执行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企事业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 健康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5.3 Ⅰ级响应措施。Ⅰ级响应时,在实施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停止所有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现场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地下工程除外,区指挥部确定的区重点工程及民生工程按照“一工程一方案”要求施工)。
(2)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企一策”方案执行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3)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延长公交车运行时间。
2. 健康防护措施。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停课措施。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督查组,主要负责对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曝光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单位及责任人,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区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也要组建督查组,分别督导检查本行业领域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项措施要责任到人,对于涉及企业、工地、车辆的应急措施,要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领导和监管责任人,确保相关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4.7 响应终止
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4.8 评估和修订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区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指挥部。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根据本应急预案评估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根据我区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要求,及时对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更新、完善和修订,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修订工作于每年9月中旬之前完成,并按程序报市环保局备案。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有效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5 应急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按照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公务用车保障工作。
6 信息公开
6.1 预案发布与备案
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对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公布最新应急预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措施等。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本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要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2 预警信息公开
6.2.1 公开内容。预警期间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6.2.2 公开形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载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2.3 公开时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7 应急培训
区政府负责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各自职责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期间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实施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8 应急演练
区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9 应急宣传教育
区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的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动态,及时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0 监督问责
区政府应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和各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事项,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对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加强监督,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应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 附则
根据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部署要求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