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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长清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绿色制造体系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1370113004207156T/2024-6572212
工业、交通其他
济长工信发〔2024〕1号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05-28
2024-05-28
有效

济南市长清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绿色制造体系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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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济南市长清区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8日


 

 

济南市长清区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动省、市关于构建生态产业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崛起战略部署,促进我区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的通知 (鲁工信绿发(2021]92号)、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的《济南市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济工信绿发字(2019)4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清区绿色制造体系主要包括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本办法认定的主体单位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三条 长清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街镇推荐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长清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认定、撤销等工作。各街道(镇)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培育创建、申报推荐,并协助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认定区绿色工厂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企业在本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 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 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管理制度、安全环保制度、质量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等)健全并执行良好;

(四) 企业近三年内(含成立不足三年,至少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未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五) 企业上年度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标处于全区先进水平;

用地集约化指标:工厂容积率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工厂建筑密度不低于30%;单位用地面积产能或产值不低于全区单位用地面积产能或产值平均水平。

原料无害化指标:绿色物料使用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绿色物料选自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目录等,或利用再生资源及产业废弃物等作为原料)。

生产洁净指标: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产生量、废水产生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废物资源化指标: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废水处理回用率高于行业平均值。

能源低碳化指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的限额要求。未指定相关标准的,应达到行业平均水平。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具体的指标值,申报时根据上年度的行业或政府要求另行设定。

(六)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健全。

(七)其他指标需满足《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中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申报认定区绿色供业链管理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申报企业需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基本要求。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具有较完善的能源资源、环境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战略情况。主要是企业在绿色供应链管理战略方面开展工作及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四)绿色供应商管理情况。主要是企业在绿色供应商管理方面开展的工作及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五)绿色生产情况。主要是企业绿色生产方面开展的工作及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六)绿色回收情况。主要是企业绿色回收方面开展的工作及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七)绿色信息平台建设情况。主要是企业在绿色信息平台建设方面开展的工作及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编制自评价报告。

第八条 企业自评价达到绿色创造体系要求的企业可向所在街道(镇)申请并提交申报自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已获得国家、省、市级绿色制造体系企业不参与区级绿色制造体系认定。

第九条 各街道(镇)负责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估确认。 重点关注绿色制造标准指标的完成情况、自评价报告等内容。并审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对初审合格的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报资料报送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第十条 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开展现场核实,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并征求区直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提出拟认定名单,经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发文认定。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优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参评省级绿色工厂、市级绿色工厂,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上报省、市绿色制造专项项目原则上从获得区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中推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列入区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的企业,实行年度信息报送机制,每年年底总结示范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取消其区级绿色制造体系资格。

第十四条 被撤销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的企业,发文公告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长清区绿色制造体系认定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通过所在地街道(镇)审核并上报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申请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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