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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11370113004207404G/2021-3803705
体育
济长政办字〔2021〕21号
长清区政府办公室
2021-12-29
2021-12-29
2026-12-31
有效
CQDR-2021-0020002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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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公共健身设施

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长政办字〔2021〕2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济南市长清区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济南市长清区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促进我区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全民健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健身设施,是指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由政府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其他资金在全区各类室内外公共场所建设并向群众免费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

第三条  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公共健身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对全区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街道(镇)是辖区内公共健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健身设施、器材的监督管理。小区、公园、企业、机关等单位通过单位筹资、资金捐赠、实物赠送等方法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产权属于该单位所有,负责其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公益性。

第二章  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要与各街道(镇)和社区(村)的总体规划相配套。选择便于日常管理、方便群众参加体育健身锻炼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室内外场所安装。

第五条  建设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多的健身人群,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有基本的场地建设和器材安置条件;

(三)有日常维护管理人员,保证全民健身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公共健身设施的使用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六条  公共健身设施建设施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执行。安装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经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严禁购置不正规厂家的产品或危险性大的器材。

第七条  公共健身设施申报建设、配建健身器材应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申报的原则进行,由属地街道(镇)、社区、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规划,统一报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通过政府公开招标形式统一采购配建。

第八条  各街道(镇)要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对本辖区内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三章  公共健身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公共健身设施产权单位要把全民健身设施纳入该单位的资产管理,产权单位必须登记造册,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共健身路径建成后,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器材标志牌、功能牌和活动须知牌,并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避免因使用健身器材造成人身意外伤害。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全民健身设施日常管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对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健身设施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必须向全社会开放。产权单位应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基层体育骨干的作用,宣传普及健身方法,加强健身安全教育,引导群众进行科学健身、安全健身。

第十三条  公共健身设施应功能正常,维护良好,无被挪用、占用、闲置现象。环境整洁有序,地面无杂草,无损坏花草树木、乱堆放、乱张贴、乱拉乱挂等现象。如因拆迁等原因导致器材闲置或拆除,应及时择地另行安装,并对接区体育行政部门做好备案。  

第四章  公共健身设施的更新与维修

第十四条  各街道(镇)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基础设施管理档案,落实受赠单位或自建单位管理责任制,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器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每季度对辖区内公共健身基础设施至少进行一次以上检查维护,并及时上报区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受赠单位或自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本单位公共健身设施器材管理档案,并对本单位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公共健身设施损坏时,产权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告知群众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公共全民健身设施、器材严格执行报废制度,超出安全使用期,或丧失功能不具备维修价值的器材由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专人拆除、备案、核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

第十七条  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招标专业公共健身设施器材巡检维护公司,对全区公共健身设施、器材进行巡检维护,并建立全区公共健身基础设施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联系维修企业,指导和督促全区公共健身设施维护工作。每月定期对各街道(镇)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九条   区体育行政部门把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纳入对各街道(镇)城市综合管理考评工作专项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对于侵占、损害、故意破坏全民健身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体育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由产权单位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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