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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
113701130042070099-A/2026-6728179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济长政发〔2026〕2号
区政府办公室
2026-04-23
2026-04-23
有效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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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

济长政发〔2026〕2号

 

大学城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监管工作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3日

 (联系人:区财政局-项目审核工作组,0531-87202511)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监管工作办法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切实发挥最佳的投资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监管范围

投资额在100万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未达到该限额区政府认定重要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纳入重点审核监管范围。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社会服务等类型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由区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

(三)上级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由本区主导实施的项目。

(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开展审核监管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报的主体

大学城管委会、各街镇、各区直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主体。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设定情况,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融资方案,避免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坚决防止建设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面子工程”。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报的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报审制,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是项目报审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报审制”,对符合该办法中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程序及时报审,做到应报尽报,对未经项目审核工作组审核而招标或超额度、超用途支付资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监管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评审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规范原则,做到评审合理、方法适当、结果可信。

(二)客观公正原则。评审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三)厉行节约原则。通过组织评审,进一步审核重点项目投资成本费用的合理性,避免项目投资造价虚高,压缩财政投资,节约财政支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

(四)精简高效原则。评审应当简化流程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监管采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监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项目审核工作组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成立项目审核工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局长任工作组组长,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工作。项目审核工作组不作为区级工作机制管理,工作任务完成自行撤销。

(一)项目审核工作组职责

对项目设计方案和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组织审核人员对项目设计方案、招标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落实不审不招标原则;对项目变更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按规定程序提请的项目变更情况,落实不审不变更原则;对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审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结算报告,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意见书,落实不审不结算原则。

(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报审制,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审。政府投资项目数量多,建设任务繁重,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超前谋划、科学组织、精心准备,选派精干力量组织项目建设,做到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率推进、高品质管理。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负主体责任。

(三)相关部门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研究编制。严格落实审批制度,按权限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到财政、审计等部门。

2.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对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编制年度预算,做好项目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3.审计部门是政府投资的审计监督部门,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4.其他责任单位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统筹调度。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核监管程序

在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变,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不变的基础上,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设计方案和项目招投标控制价、项目变更、项目竣工结算等进行有效监管。

(一)项目设计方案和项目招投标控制价的审核

1.项目设计方案、招投标控制价的审核流程

(1)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监管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向区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来源并确定项目建设计划,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或项目建议书及事前绩效报告、项目招投标资料报送项目审核工作组,项目审核工作组组织审核人员根据我区社会发展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财力承受能力对报送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项目设计方案、招投标控制价审核报告。

(2)项目审核工作组出具审核报告后,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意见转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与相关单位依据审核结果调整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投资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并以此作为招标建议控制价,进入招标程序,新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标结果在中标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项目审核工作组、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和中标合同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为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速度,加快项目进度,项目审核工作组对项目设计方案和项目招投标控制价进行一并审核,对上级已经批复和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的项目设计方案不再进行项目设计的审核。

2.项目设计方案、招投标控制价审核需提供资料

项目申请招标的请示审批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表、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及项目绩效目标表、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或项目建议书、项目设计方案及概算、项目设计、规划设计、工程设计、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工程监理及跟踪审计等所有招标资料。报送资料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报送项目招标投标的各项实施条例及地方性法规等。

3.报审资料要求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于项目资料必须整理齐全后再报审,保证项目资料真实、准确、齐全,并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报审项目资料时需填写《项目报审资料登记》,载明报审资料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报审要求,并做出郑重承诺,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项目审核工作组工作人员签收报审资料,启动审核程序。对报审项目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直接影响项目审核工作的,项目审核工作组及时通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退回报审项目材料,退出审核程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延迟推进造成的影响自行负责。

区委、区政府要求快速推进的重大紧急且一时无法出具精确审核价格的项目,为加快项目推进,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于报审项目招标资料做到尽责把关,填写“先招后审”承诺书,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可进入项目招投标程序,招投标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项目审核工作组对招投标控制价进行审核。若在审核过程中,审核指标超出所报招标控制价审减率5%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招标控制价和项目审核工作组审定招标控制价的差额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招标控制价的比值),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纪律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先招后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度、跟踪审计制度,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管,严格控制项目造价,及时收集相关资料为工程结(决)算提供依据,监理签证书和跟踪审计成果经项目审核工作组确认后作为结算参考。

(二)项目变更的审核

区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需具备以下条件:(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2)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3)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变更程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需向区政府提出项目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内容、预算金额及变更后造价增减金额,提出建议及调整方案,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进入审核程序。项目变更经审定和区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先施工后变更。

具体要求:(1)变更工程造价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的或变更50万元以上的,需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签批、项目审核工作组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履行相关项目实施程序的依据。(2)变更工程造价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10%或变更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履行变更手续,作为项目结算依据。

建设项目未履行正常变更手续,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导致资金超支的,一律不予追加。建设单位未经批准随意降低设计标准、建设标准的,甩项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三)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

1.按照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有关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结算审计申请,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后,报项目审核工作组进行审核。

2.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监管(结算)资料报审登记》,按照要求向项目审核工作组报送项目竣工资料,项目审核工作组对部门报送该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复核并对现场进行抽查后,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意见书,经项目审核工作组组长批准后作为项目结算依据。

3.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审核工作组的工程结算意见书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资金结算。项目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前,最高拨款额度一般控制在项目合同价80%以内。

4.财政部门建立完善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对照项目绩效目标进行项目绩效评价。不断提升项目建设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评审结果运用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审核工作组出具的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相关审核报告作为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申请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时间跨度长、政策性强,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沟通协作机制,发改、财政、审计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支持配合项目审核工作组开展工作,强化政府投资管理刚性约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格审核标准,优化流程,强化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关键环节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质量,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应依法自觉接受有关机构、部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及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监督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后果的以及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建设项目工程,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将视情节轻重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4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监管(设计、招标)资料报审登记.doc

             icon_doc.gif附件2.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先招后审”承诺书.doc

             附件3.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监管(变更)资料报审登记.doc

             附件4.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监管(结算)资料报审登记.doc

              5.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流程

附件5.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流程.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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