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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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长政办字〔2023〕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长清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济南市长清区地震应急预案》(济政办发〔2013〕37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
(联系电话: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0531-83131517)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长清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减少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济南市地震应急预案》《济南市长清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使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范围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科学决策、科学救援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街道(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区应急局。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区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领导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区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领导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区政府相关领导、区应急局局长、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启动I级响应时增加区委宣传部部长、区人武部部长、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团区委、区科协、区人武部、区大数据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区城市管理局、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区人防办、驻地部队、各街道(镇)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传达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及时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灾工作;根据震情和灾情启动、终止应急Ⅰ级、Ⅱ级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视震情灾情请求市政府支援;组织、派遣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驻地部队等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接收、调配和发放救灾物资、资金;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加强舆情监控,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灾时管控、社会治安、征用设备设施等措施;决定抗震救灾有关重大事项。以上重要事项决定一般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是: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根据震情和灾情,提出启动应急Ⅰ、Ⅱ级响应的建议或做出启动、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的决定;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办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成员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往灾区的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并同灾区街道(镇)合署办公。
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应急力量,组织和部署指挥现场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研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意见建议;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工作组
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设各工作组。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工作组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定。
2.2 街道(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街道(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地震灾害先期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和协助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地震事件的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
3.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分级标准:死亡(含失踪)人员300人(含)以上;或紧急安置人员10万人(含)以上;或地震烈度在Ⅸ度及以上。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辖区内发生M≥7.0级的地震。
3.1.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死亡(含失踪)人员5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安置5千人(含)以上,10万人以下;或地震烈度在Ⅶ~Ⅷ烈度。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辖区内发生6.0≤M<7.0级的地震。
3.1.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死亡(含失踪)人员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或紧急安置5千人以下;或地震烈度在Ⅵ烈度。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辖区内发生5.0≤M<6.0的地震。
3.1.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死亡(含失踪)人员10人以下;或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或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辖区内发生4.0≤M<5.0的地震。
3.2 其它地震事件
其它地震事件主要指有感地震事件、矿震事件、地震谣传(误传)事件、邻近地区地震事件。
3.2.1 有感地震事件
辖区内发生M<4.0级的地震,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达到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
3.2.2 矿震事件
辖区内矿区发生M≥1.5级矿震的事件。
3.2.3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时,对我区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3.2.4 邻近地区地震事件
当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见附件2)。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2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2.1 Ⅰ级响应
4.2.1.1 应急响应第一阶段
(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及时将震情上报区政府,同时通报区人武部、驻地部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并向宣传部门提供震情信息;区应急局及时将相关内容按照规定上报市应急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应急Ⅰ级响应;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区抗震救灾指挥场所或临时通知的指挥场所;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和工作组负责人,宣布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各工作组按照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4)宣传报道与外事组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防震减灾应急科普知识宣传;
(5)综合协调组收集整理灾情和各类灾害隐患信息;
(6)相关部门(单位)自行启动本部门(单位)预案,组织应急人员待命;
(7)社会治安组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
(8)基础设施保障组采取应急通讯保障措施。
4.2.1.2 应急响应第二阶段
(1)震情灾情研判组对灾区震情进行初步判定;对地震灾害情况做出快速评估,判断灾区范围、受灾程度,分析人员搜救重点区域,估计人员伤亡和房屋毁损情况,判断灾区道路交通和次生灾害等情况;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受灾严重街道(镇)派出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指挥、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抢险救援组牵头,基础设施保障组配合,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重灾区进行支援;
(4)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必要救护物资赶赴重灾区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抢险救援组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社会治安组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综合协调组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灾区是否进入紧急状态或应急救援期的建议;
(6)综合协调组将灾情初判意见上报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7)综合协调组向驻地部队请求支援,协调外部救援力量和志愿者救援力量对重灾区进行支援;
(8)宣传报道与外事组按程序做好涉外工作联络与协调;
(9)综合协调组收集、统计、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10)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街道(镇)、区级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交通管制等工作部署;
(11)抢险救援组进一步了解山体崩塌、泥石流、堰塞湖等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
(12)震情灾情研判组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根据综合协调组收集到的灾情,对灾区灾情做进一步判断。
(13)基础设施保障组对生命线工程进行初期抢险;
(14)宣传报道与外事组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发布第一号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动员社会力量有序投入抗震救灾;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视情发布相关公告。
4.2.1.3 应急响应第三阶段
(1)抢险救援组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2)基础设施保障组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道路畅通;
(3)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组织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提供水、食物等援助;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4)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组织做好临时安置场所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
(5)社会治安组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6)震情灾情研判组持续做好震情、气象、环境监测;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7)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组织安排心理疏导,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8)抢险救援组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进一步排查次生灾害隐患并进行处置;
(9)宣传报道和外事组组织做好涉外人员沟通、协调相关事宜;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灾害损失、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等抗震救灾工作;
(10)灾害损失评估组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11)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对临时安置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协调处理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4.2.1.4 应急响应第四阶段
(1)抢险救援组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开展大面积卫生防疫工作;
(3)基础设施保障组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4)灾害损失评估组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2.1.5 应急响应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和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综合协调组提出建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2.2 Ⅱ级响应
4.2.2.1 应急响应第一阶段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及时将震情上报区政府,同时通报区人武部、驻地部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并向宣传部门提供震情信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应急Ⅱ级响应;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区抗震救灾指挥场所或临时通知的指挥场所;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和工作组负责人,宣布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各工作组按照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4)宣传报道与外事组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防震减灾应急科普知识宣传;
(5)综合协调组收集整理灾情和各类灾害隐患信息;
(6)相关部门(单位)自行启动本部门(单位)预案,组织应急人员待命;
(7)社会治安组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
(8)基础设施保障组采取应急通讯保障措施。
4.2.2.2 应急响应第二阶段
(1)震情灾情研判组对灾区震情进行初步判定;对地震灾害情况做出快速评估,判断灾区范围、受灾程度,分析人员搜救重点区域,估计人员伤亡和房屋毁损情况,判断灾区道路交通和次生灾害等情况;
(2)社会治安组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3)综合协调组收集、统计、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4)震情灾情研判组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根据综合协调组收集到的灾情,对灾区灾情做进一步判断;
(5)抢险救援组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作出初步判断,开展救援行动并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7)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组织协调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在灾区现场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救治;
(8)宣传报道与外事组组织发布公共信息,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4.2.2.3 应急响应第三阶段
(1)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安置场所,提供水、食物等临时安置措施;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组织做好临时安置场所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
(3)社会治安组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4)抢险救援组、基础设施保障组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置措施;
(5)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6)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安排心理疏导,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7)震情灾情研判组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8)宣传报道与外事组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4.2.2.4 应急Ⅱ级响应第四阶段
(1)抢险救援组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并对次生灾害隐患进行处置;
(2)基础设施保障组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3)灾害损失评估组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2.2.5 应急响应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和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综合协调组提出建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2.3 Ⅲ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Ⅲ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上报区政府、市应急局和市地震监测中心。必要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局和市地震监测中心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给予指导,并在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带领下完成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街道(镇)根据本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街道(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如实际灾情超过了处置能力,立即报请区政府支持。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知要求终止应急响应。
4.3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4.3.1 有感地震事件处置
区内发生有感地震后,区应急局及时将震情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和市地震监测中心报告震情。
区应急局视情况派出地震应急工作队协助街道(镇)开展应急工作。震区所在各街道(镇)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震区街道(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请求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给予指导。
4.3.2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处置
谣传(误传)事件发生地的街道(镇)负责组织开展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区应急局对地震谣传(误传)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区应急局迅速对谣传(误传)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等相关单位,并指导当地街道(镇)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工作。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发生地的街道(镇)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等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4.3.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或根据震情需要,区应急局进行应急戒备,强化震情值班,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会商等工作。
4.3.4 邻区地震应急
(1)当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启动应急响应。
(2)当邻近地区发生地震,未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对灾区进行支援。
5 应急保障
5.1 预案保障
各街道(镇)应组织制修订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修订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预案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5.2 队伍保障
各街道(镇)应当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险抢修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5.3 指挥平台保障
各街道(镇)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汇总、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地震趋势科学研判。
5.4 资金与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区相关部门以及街道(镇)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加强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
5.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城区和各街道(镇)所在地应当建立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6 附则
6.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同意后印发。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长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2.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
附件1
长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和部门职责如下:
一、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
区应急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区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区统计局、驻地部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全区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Ⅰ、Ⅱ响应级别的建议和应急对策建议;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协调驻长部队和市有关部门参与救援;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震情灾情研判组
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气象、环境监测,提供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烈度评定、重大气象变化、污染防控等方面意见和建议;负责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辐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对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水灾、塌陷等各类次生灾害开展应急排查、应急监测、紧急防护、危险排除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专家提供必要的法律和技术指导;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宣传报道与外事组
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统战部、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局、区工业信息化局、区科协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的应急知识和科普知识宣传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做好灾区记者的管理服务工作;按照部门职能职责、有关规定及相关程序做好涉外联络和接收境外救援物资;对接台港澳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台港澳和外籍人员有关事宜;负责境外救援队伍入地手续,做好台港澳和境外来济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妥善安置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境外人员;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抢险救援组
区应急局牵头,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区人武部、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水务局、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区委统战部、团区委、驻地部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抢险;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统筹社会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动员、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负责外地区、国(境)外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的救援协调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区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及事发地街道(镇)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重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监测和卫生消杀工作;开展灾后心理干预服务工作;做好灾区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工作;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置等工作;负责外地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
事发地街道(镇)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人员的紧急疏散与安置,做好安置人员生活必需品的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等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拨付、管理、监督、审计;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接收和安排应急救援物资的捐赠;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调用辖区内粮油、蔬菜、食盐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组织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基础设施保障组
区应急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和灾区街道(镇)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被毁坏的公路、轨道、桥梁、空港等重要设施的抢修;负责建立应急救援通道,确保救援车辆通行畅通;负责组织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抢修;负责水库安全,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解决饮用水源安全问题;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社会治安组
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及街道(镇)有关部门(单位)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秩序管控,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调相关部门疏导解决由地震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9)灾害损失评估组
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统计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及街道(镇)有关部门(单位)等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组织开展灾区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建宣传报道与外事组,统筹协调全区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组织、指导、动员全区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志愿服务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委统战部: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全区外籍人员及台港澳籍人员受灾信息,配合协调在灾区外籍人员及台港澳籍人员的临时安置和情况通报工作;负责国(境)外及台港澳救援队伍的对接工作,协调国(境)外及台港澳救援队伍在我区的搜救行动;负责国(境)外及台港澳救灾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工作;协助区委宣传部做好对外宣传报道,负责外国记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台港澳新闻机构及记者来莱采访管理有关事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科协:负责将抗震救灾工作纳入全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规划和科普工作计划;组织所属学会(协会)和科协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活动;协调相关专家参与抗震救灾;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地有关部队、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大数据局:负责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模式,整合挖掘全区各地各部门政府数据、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等支持抗震救灾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建基础设施保障组;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区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全区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人防队伍和设备开展应急支援行动,指导、协调开放人防工程承接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组织学生转移和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抗震救灾有关产品的生产;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配合做好工业行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协调灾后工业行业恢复生产;负责组织、指导监管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负责开展地震应急管理、预防预报、应急救援和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和支撑,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响应和救援处置的水平和能力;协调有关专家参与震后应急处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震后的救济、救援、救灾工作;指导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规范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及时做好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负责遇难者善后处置等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监狱场所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组织力量开展震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救灾经费资金的相关保障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应急测绘保障,参与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建筑的安全性鉴定、修复;指导房屋建筑和供热、燃气设施工程抢险及灾后重建工作;依法对全区的房屋建筑和供热、燃气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城市供热、燃气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协调有关单位落实抗震救灾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道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地震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因地震损坏损毁的水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的修复;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承担震后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指导协调灾后水利工程重建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震后灾区农业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做好震后动物疫病防控、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依据震情信息发布旅游安全预警提示;配合有关部门和当地组织、指导做好景区内游客和旅游团队游客的疏散、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宣传和应急科普知识普及;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组织指导震后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灾区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卫生健康机构实施灾区医疗保障工作;负责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灾区救灾工作;筹措社会资金物资,开展救灾捐助;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审计局: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督、审计;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供和安全监管工作,维护灾区物资供应和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从严加强灾区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区(境)外医药器械捐赠接收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医保局:负责制定震后医疗保障措施,为受灾群众医保参保缴费、待遇享受、费用结算提供便利;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园林和绿化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区林业和园区灾情信息,做好林业和园区抗震救灾、火情排查、生产恢复等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负责组建社会治安组;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抗震救灾物资及其他干扰妨碍地震应急处置的违法犯罪;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受灾群众;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安全隐患排查、污染危害分析研判;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组织技术力量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气象局:负责地震灾区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及时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应急局:负责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建震情灾情研判组、抢险救援组、灾害损失评估组;统计核查灾情,综合研判灾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区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地方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组织开展灾害范围、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协调灾后重建工作;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国家、省、市及其它地市救援队伍在我区救援行动;负责组建震情灾情研判组;通报震情,向有关单位提供地震信息;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恢复监测设;加强震情监视跟踪,加强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为地震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驻地部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附件2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等 级 | 分级标准 | 应急响应 初判标准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 工作主体 | ||
人员死亡 (含失踪)N(单位:人) | 紧急安 置人员 | 地震 烈度 | ||||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 N≥300 | 10万人以上 | ≥Ⅸ | M≥7.0级 | Ⅰ级响应 |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
重 大 地震灾害 | 50≤N<300 |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 | Ⅶ~Ⅷ | 6.0级≤M<7.0级 |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 |
较 大 地震灾害 | 10≤N<50 | 0.5万人以下 | Ⅵ | 5.0级≤M<6.0级 | Ⅱ级响应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 般 地震灾害 | N<10,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 4.0级≤M<5.0级 | Ⅲ级响应 | 区县(功能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
说明:1.分级标准中,达到其中之一即达到相应等级。 2.地震发生后,按照初判标准启动响应,后期根据分级标准,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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