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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13701130042070099-A/2024-6648019
安全生产监管
济长政办字〔2024〕14 号
区政府办公室
2024-11-30
2024-11-30
有效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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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长政办字〔2024〕14号


济南长清大学城管委会、各街镇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长清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30日       

 

(联系电话:区应急局,0531-87227122)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长清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化解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济南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济南市长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清区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各街道(镇)或各企业主管部门应快速实施现场处理,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5 风险评估

(1)危险目标的确定。针对长清区的特点,非煤矿山的危险主要来自50万吨以下小型露天采石场。目前全区有非煤矿山1处(山东西部矿业有限公司),位于万德街道。

山东西部矿业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饰面用花岗岩露天开采;矿产品开发的研究及咨询;矿山资源中介服务;矿产品、机电设备及化工原料(不含危化品)销售;能源项目投资;货物进出口业务;石子的生产、加工、销售;道砟的生产、销售。

(2)危险性评估。我区非煤矿山企业影响范围大的事故类别为放炮、火药爆炸、坍塌。

1.6 分级与应对

1.6.1事故分级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事故分级表述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6.2分级应对

(1)发生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我区处置能力的,报请市政府负责应对。

(2)发生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报请市委、市政府或市相关部门应对。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逐级报请省委、省政府或省相关部门应对。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设立济南市长清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称指挥部),该指挥部是应急救援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总指挥由区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为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局、事发地街道(镇)主要负责人,指挥部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区供电公司、区消防救援局、区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街道(镇)有关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可以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和区消防救援局有关负责人担任,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区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的具体方案,指挥协调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2.2.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方案;

(二)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区政府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

(四)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六)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

(七)实施区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

(八)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九)按照区政府的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2.2指挥部成员的主要职责

区应急局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工作;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负责警戒保卫工作;区卫健局负责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有关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组织,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负责开展现场污染状况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和有关保险机构,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区供电公司负责应急供电工作;事故发生地街道(镇)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2.2.3指挥部下设9个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消防救援局、事发地街道(镇)及相关部门组成。根据指挥部指令和要求,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抢险救援工作进度和问题及时提报指挥部研究解决;编制工作专报等材料;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负责内外协调、会议组织等工作。

(2)抢险救灾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局、区自然资源局、事故企业所属上级单位、事故企业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技术专家组。由省、市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4)物资供应组。由指挥部和事故发生地街道(镇)或发生事故非煤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5)警戒保卫组。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和当地派出所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交通管制。

(6)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

(7)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和当地或事故单位的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8)后勤保障组。由区工信局、区供电公司、事故发生地街道(镇)或企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保障救援物资、装备、电力供应和通信正常;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

(9)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街道(镇)或企业主管部门牵头,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各街道(镇)及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气象灾害等信息通报区应急局。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各相关部门接到可能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立即分析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类别,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1)红色预警:提请区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2)橙色预警:提请区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或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调整和解除。

(3)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布、调整和解除。

3.2.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有关部门、受影响的街道(镇)、相关单位等应按照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对事故发生以及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立即采取停产和撤出人员等措施。转移、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的各项准备。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布置到可能事发区域。

(4)针对坍塌、爆破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应急保障工作及时到位。

(6)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时限和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区应急局(电话:0531-87227122)及所在地街道(镇)。

(2)区应急局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区应急局要于1小时内向市应急局值班室(电话:0531-6660840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电话:0531-85686222)报告,并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3)区政府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同时抄送省政府值班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4.1.2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续报。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2)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组织职工科学开展自救、互救;

(3)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4)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发地街道(镇)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疏散无关人员,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3)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4)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5)环境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6)舆情管控。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指挥部批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7)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亲属。

(8)当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向区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救援队伍、装备、技术专家、医学专家、医疗设备等赶赴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要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有效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4.3 响应分级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事故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可能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超出区政府应对能力的,请求启动市级或省级应急响应。

一级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很大,极有可能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需立即组织进行先期处置。

二级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很大,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存在继续扩大的可能。

三级响应:发生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涉险10人以上;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

4.4响应程序

由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重大事故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领导、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恳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街道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有关单位、部门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事发地街道(镇)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5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不同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街道(镇)、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4.6信息发布

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负责。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由上级部门负责发布。

4.7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街道(镇)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事发地街道(镇)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街道(镇)或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街道(镇)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街道(镇)安排,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5.2社会救助

各街道(镇)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3 保险

事发地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积极为受害人和单位按要求理赔.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5.4调查与评估

(1)对发生的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及时对事故的发生原因、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事故责任、经验教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较大及以上事故,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2)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和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2 队伍保障

(1)区应急救援组织由区消防救援局和社会救援力量组成。

(2)矿山企业建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可以作为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处理的自救力量。

(3)专业救援队伍主要依托矿山企业签订非煤矿山救援技术服务协议的专业救援队伍。

(4)应急救援力量不足以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时,由指挥部向上级部门申请援助。

6.3 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足额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财政局协调解决。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4 物资保障

(1)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在依托济南市应急物资储备中心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区政府组织各街道(镇)建立应急救援站,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2)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按规定储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3)救援物资设备的调运。根据救援的需要,由指挥部随时调集各储备库的物资,如现有物资不能满足救援需要可向上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支援。

6.5 医疗卫生保障

在应急救援中,应急医疗救援主要依托区内医疗机构和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治,必要时,由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材参与救援,对重症患者及时请求上级医疗机构救治。

6.6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街道(镇)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7 治安维护

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及事发辖区派出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8 通信保障

区工信局、区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6.9 人员防护

6.9.1救援人员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救援人员应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监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现场救援人员安全。

6.9.2群众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6.9.3中止救援

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现场救援组充分会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建议并报指挥部决定。

6.10科技支撑

依托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组成的技术平台,构建统一的应急信息收集、决策、管理、指挥系统。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检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开发的先进科研成果,不断改进应急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

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区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6.11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7.预案管理

7.1宣传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街道(镇)和非煤矿山企业,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村组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培训

(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应急救援队伍要结合自身实际,有组织、有计划的为有关人员提供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从业人员自救、互救、逃生的知识和应急技能培训。

7.3演练

(1)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

(3)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演练评估报告应上报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当地应急部门。

7.4修订

当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应急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附则

8.1奖惩

(1)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对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敷衍、工作不力,信息报告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工作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纪委监委、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4附件

山东西部矿业有限公司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附件1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

数量

存放位置

保管维护责任人

1.抢险抢修器材、器具

1

救生绳

50米

2

应急物资库

王玉国/13935651616

2

铁锨

/

6

应急物资库

王玉国

3

/

6

应急物资库

王玉国

4

编织袋

/

50

应急物资库

王玉国

5

水泵

/

1

应急物资库

王玉国

2.消防器材

6

便携式灭火器

干粉瓶

10

应急物资库

王玉国

3.通讯器材

7

固定电话

/

1

综合办公室

刘文波13566363000

8

对讲机

/

2

综合办公室

刘文波

4.个体防护用品

9

安全帽、安全鞋

/

20

应急物资库

王玉国

10

雨衣、雨鞋

/

20

应急物资库

王玉国

5.应急照明器材、设施

11

手电筒

强光手电

4

应急物资库

王玉国

6.运输车辆

12

装载机

ZLO64

2

矿区

王玉国

13

挖掘机

PC360-7

2

矿区

王玉国

14

救援汽车

东风哈佛

1

矿区

王玉国

7.医疗救护器材、物品

15

急救箱

/

1

应急物资库

王玉国

16

担架

/

2

应急物资库

王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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